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美国一直禁止或限制虾产品进口,导致世界各国纷纷起诉。美国屡诉屡败,但我行我素,变着法子拒虾于国门之外。今年2月,越南起诉美国对冷冻虾违法反倾销,这是美国第7次在WTO因虾被诉。5月18日,WTO成立专家组开始审理此案。
“借龟拒虾”开WTO环保案之先河
要说虾,先得从龟说起。
由于人类活动和非法捕捞,全球海龟的数量越来越少,被视为濒危物种列在1973年《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1979年《迁徙野生动物保护公约》之中重点保护。根据美国1973年《濒危动物法案》,海龟是禁止在美国本土和公海进行捕捞的,除非政府个别授权。
美国政府研究认为,捕虾船的拖网在作业时把虾和海龟一起捕获,是造成海龟非正常死亡的主因,遂开发了一种“滤龟装置”,在捕虾船的拖网上装一个活板门,把拖网分成两个部分,让捕获的虾滑入到后面的网里,而让捕获的海龟和其他动物从网里滑出来进入大海。
1983年,美国政府开始鼓励渔民使用这种滤龟装置,但由于不是强制性的,收效甚微。1987年,美国政府通过立法要求所有超过25英尺的捕虾船必须使用滤龟装置。1989年,美国公共法第609节开始实施。该法要求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建立国际海龟保护机制,同时禁止进口没有按照上述做法捕获的虾(除非总统特批)。
之后,美国于1991年、1993年和1996年三次颁发指令,把这种海龟保护机制的效力从加勒比国家和大西洋[18.96 1.12%]西海岸国家扩展到全世界。
在这种机制下,全世界共有43个国家的虾获得了输美 “绿灯”。除此之外,其他国家的出口商必须证明在捕捞时没有伤及海龟,否则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这让他们往美国出口虾几乎不可能。
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成员国如果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者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某种措施,可以不受条约义务约束,实行进口禁止或限制。“借龟拒虾”利用WTO的“环保例外”条款找到了一个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确实是美国的经典之作。
1996年10月8日, 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共同起诉美国,称美国对虾的进口限制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不符合WTO“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另有17个国家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诉讼。
诉讼中的辩论非常激烈。起诉方分别提交了大量证据,竭力证明他们在海龟保护方面比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捕虾不可能伤及海龟。
印度称,他们保护海龟已经有几个世纪的传统,有非常完善的机构和法律体系,美国研发的滤龟装置不是保护海龟的唯一方法。
马来西亚称,他们的海虾捕捞用的是传统手段,禁止使用拖网,海龟生存区域距离捕虾海域非常遥远,政府为了保护海龟已经付出了20多年的努力。
巴基斯坦称,根据他们的文化传统,杀死海龟是一种严重的罪恶,所以进出口海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泰国称,他们有保护海龟的传统,通过立法对域内的五种海龟严格保护,还建立了相应的教育体系等等。
美国也振振有词,对起诉方一一反驳:“这些限制措施是为了全球的利益,我们是要环保?还是要贸易?”“你们既然都有那么好的保护体系,那为什么你们域内的海龟数量不是在增加,而是在大幅度减少呢?”
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作出裁决,支持了起诉方的所有诉求。美国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要求美国取消限制虾进口的措施。
此案引起了WTO和国际环境保护的大讨论,国际法学界议论哗然,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批评WTO只考虑贸易政策,很少考虑国际环境保护,是一个很大的失误。WTO也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负责贸易和环境的谈判。
借反倾销继续设壁垒
此计不成,再生一计,美国开始对进口虾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4年12月9日,泰国起诉美国,称其临时反倾销措施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2005年11月17日,厄瓜多尔起诉美国反倾销不当;2006年4月24日,泰国再次起诉美国反倾销不当;2006年6月6日,印度起诉美国,称其限制措施不仅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也违反了《反补贴协定》。
在后面三起案件中,中国、欧盟以及其他大多数环太平洋[12.05 0.67%]的WTO成员国都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总括起来,这些国家主要起诉美国三点:一是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归零法”,人为地增加倾销幅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美国一共从某国进口10吨虾,平均成本价格是5美元/公斤,其中有5吨虾的销售价格是7美元/公斤,另外5吨的销售价格是3美元/公斤。按照常理,这批虾的平均销售价格是5美元/公斤,等于成本价格,倾销幅度是零,美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归零法”却不是这样计算的,它先把以7美元/公斤销售的差价幅度归为零,再算出以3美元/公斤销售的倾销幅度是2美元/公斤,然后以2美元/公斤的税率对低价销售的5吨虾征收反倾销税。所以,“归零法”臭名昭著,美国已经因此多次被诉。
二是美国在反倾销调查时错误地适用“既得事实法”。根据《反倾销协定》,如果出口国在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时拒绝提供必须的信息,或者不在合理时间内及时提供信息,进口国可以根据既得的事实计算倾销幅度。这个“既得事实法”问题多多,很容易成为进口国滥用反倾销调查权的借口,比如故意给出口国设定很短的提供信息时间,或者拒绝采用对出口方有利的证据。许多成员国在多哈回合谈判时一致要求对其进行修改。
三是美国在对比销售价格和成本价格计算倾销幅度时,没有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要求,对各种必要因素逐个分析,没有考虑不同的对比条件,或者人为设置不合理的标准等。
这些诉讼的结果都是美国败诉。美国也情愿或不情愿地履行了裁决,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彻底停止使用这些错误做法。今年越南起诉美国时,又一次提到美国使用“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
保护本国渔业才是目的
美国是海产品消费大国。不管是“借龟拒虾”,还是反倾销,都反映了美国对海洋渔业高度重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渔业经济发展趋势》显示,美国每年的渔业总产量是600万吨左右,其中90%来自野外捕捞,淡水养殖只占5.6%。
随着渔业现代化迅速发展,在过去50年里世界渔业总产量增长了6倍左右,如果美国不对进口虾进行限制,其国内的渔业势必要受到重创。所以,问题的实质不在于环保,也不在于倾销,而在于美国的国内产业保护。
美国不希望其他国家的海洋渔业快速崛起。多哈回合谈判期间,美国就提出所有渔业补贴(包括港口建设补贴、渔民收入补贴等)都应该被禁止,意在保持美国在海洋捕鱼方面的对比优势。
据统计,我国渔业年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人均水产品占有量32.7公斤,超过世界人均占有水平。中国输美的虾也曾遭遇反倾销,税率曾超过30%。美国虾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应该客观对待美国的进口壁垒,一旦发生纠纷,通过诉讼不见得能有效地解决争端,对话可能比诉讼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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