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于美国的近海长鳍鱿鱼和波士顿鱿鱼,在中国加工成鱿鱼圈和鱿鱼管,返销美国后,不被征收10%关税。
文:Louis Harkell
译:胡路怡
某海产品原产于美国,再运至中国加工,最后返销美国市场,只要它依然能被美国政府认定为“美国原产”,它将不受贸易战影响,无须承担10%进口关税。鱿鱼就是这样一个例外。
北美水产博览会(SENA)上,消息人士告诉UCN,从中国进口的鱿鱼圈,在美国境内包装,只要其原材料产自美国,就可以申请关税豁免。美国北大西洋沿海产两种鱿鱼,近海长鳍鱿鱼(Loligo pealeii)和波士顿鱿鱼(Illex illecebrosus),经过简易冰冻处理后制成冻块,运送至中国加工厂进行清洗加工,生产成鱿鱼圈和鱿鱼筒,再返销美国包装和零售。
鱿鱼筒
从海洋到餐桌,尽管鱿鱼的供应链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产生多项增值环节,但在美国海关的眼中,最终产品依旧是美国原产,而非中国。“这批鱿鱼的出口和进口都使用了同一个代码。”某业内人士表示。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条例的第19条规定,“产品原产国,以及进一步适用的海关和边境检验程序由本条规则进行解释。”第19条写道,产品原产地是“进入美国前负责产品制造、生产或增长的任何海外国家。”为使另一国家成为“原产国”,在其境内进行加工或增添材料必须使产品实现“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基于美国海关的规则,鱿鱼原材料制成鱿鱼圈和鱿鱼筒,不属于“实质性转变”范畴,因此在中国加工并返销美国的近海长鳍鱿鱼和波士顿鱿鱼不被征收关税。
近海长鳍鱿鱼(Loligo pealeii)
然而,海产业与供应链行业对如何正确解释第19条的提出了许多疑问。
2004年,某印度虾类加工企业向美国农业部农业营销服务(AMS)递交文件,称其公司从孟加拉国购买养殖原料虾,在印度境内加工厂生产,再出口到美国。加工环节包括去头、去壳、去肠、烹饪、冷冻或“一些组合形式的加工”。当时,AMS商业裁决部门主任Myles Harmon回复称,这种情况下的产品仍旧定义为孟加拉国原产,理由是印度的加工没有产生“实质性转变”。
但另一案例却得出不同的结论。1988年,某韩国加工厂购买去头去脏(H&G)原料鱼,进行解冻、去皮、剔骨、修建、冷冻和包装,生产成“速冻鱼片”,美国当局当时却认为,终端产品使用了不同的商品名称,性状也发生了变化,确实构成了实质性转变,商品的“原产地”应是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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