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越南的冷冻暖水虾(frozen warmwater shrimp)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对越南冷冻暖水虾的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涉案产品的倾销以25.76%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0306.17.00.03、0306.17.00.06、0306.17.00.09、0306.17.00.12、0306.17.00.15、0306.17.00.18、0306.17.00.21、0306.17.00.24、0306.17.00.27、0306.17.00.40、1605.21.10.30和1605.29.10.10项下产品。
2004年1月20日,应Ad Hoc Shrimp Trade Action Committee于2003年12月31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中国和越南的冷冻暖水虾和暖水虾罐头( frozen and canned warmwater shrimp )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7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越南冷冻暖水虾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越南涉案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2.11%~93.13%。2004年11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越南冷冻暖水虾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越南涉案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4.13%~25.76%。2016年3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越南冷冻暖水虾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9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越南冷冻暖水虾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初裁。
(编译自:美国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王 丹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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