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农财宝典水产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在水产行业,还能不能愉快地做疫苗?》的文章,在业内引起广泛热议。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陈昌福提出,国内鱼用疫苗的问题,实际不是审批程序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能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所谓的“不能与国际接轨”,陈昌福表示,并不是能力的问题,而是在对疫苗的认识、研究和应用中都存在着一些误区。今天,我们来听听陈老师的观点。
文/华中农业大学 陈昌福、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冯东岳、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 陈辉、方萍
由于我国对病原微生物致病机理、鱼类免疫系统发育、病原微生物血清学等本地资料了解不是很清楚,给鱼用疫苗的推广和应用带来了严重困难。
不能片面地将挪威、日本等国家的鱼用疫苗应用成功经验照搬到中国来,与地域辽阔的中国相比,在挪威或者日本应用的鱼用疫苗,不过只是相当于我国的“自家疫苗”而已。
盲目地推广鱼用疫苗的使用,会导致因病原微生物在免疫应激的刺激下,加速其变异而形成更加难以控制的局面。
建议农业部允许“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自家疫苗在我国的使用。
1、鱼用疫苗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面对鱼用疫苗我们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我国的养殖鱼类疾病如此之多,商品化鱼用疫苗却如此之少,在我国鱼用疫苗为什么如此难以批准和推广应用呢?
回顾我国研发鱼用疫苗的大多数工作就不难发现,因为各种原因,大多数鱼用疫苗的研究均没有按照疫苗所要求的标准去完成研究内容。不少鱼用疫苗的研究工作均停留在实验室的水平上,而且部分研究工作中对鱼用疫苗的评价标准也不尽科学,不少研究者甚至是在用一些非科学的东西在做着科学的事情。在鱼用疫苗的研究中,判定免疫效果的方法就有待改进。至今部分研究者对鱼用疫苗效果的判定方法,大多采用活病原微生物攻毒的方法,其实这样评价标准本身就是欠科学的!
其次,缺乏对各种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致病机理的深入研究结果,正是由于对病原微生物的致病机理尚不清楚,阻碍了鱼用疫苗科学研制的进程。如鱼用疫苗的应用效果是与免疫接种途径有关的,而疫苗的最有效的接种途径应该是与病原微生物的感染途径一致为宜。也就是说不知道病原微生物的感染途径,是难以确定疫苗的正确的接种途径的。
其三,尚缺乏对养殖鱼类免疫器官系统发育研究方面的基础资料,动物的免疫器官发育程度是决定免疫接种程序的主要依据。正是由于缺乏对养殖鱼类的这些基础资料,甚至有人采用疫苗浸泡鱼类受精卵的荒唐鱼用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并且说是这种接种方法是有效的。
其四,忽视了对疫苗应用地病原微生物血清型等本底状况的研究。在疫苗推广应用过程中,经常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某种鱼用疫苗在甲地应用效果比较好,而到了乙地后免疫效果就很不理想?主要原因可能就是对疫苗使用地病原微生物血清型及其抗原变异情况等没有弄清楚。此外,在鱼用疫苗在推广与应用的过程中也应该继续监测疫苗应用地的病原体表面抗原的变异状况,不然,疫苗使用一段时间后,这种疫苗在这个地方的免疫保护效果就会下降或者消失。
正如人用霍乱疫苗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就是在连续监测免疫预防效果的基础上,不断地改进疫苗的制备工艺的。由美国马里兰大学疫苗发展中心研制的CVD103-Hgr 霍乱弧菌减毒株,最初是由瑞士的血清疫苗研究所生产。此菌株为稻叶型A-B+株。所谓A-B+就是霍乱菌毒素中的有毒部分A亚单位没有了,而无毒部分B亚单位依然存在。这个疫苗口服一次是安全的,具有高的免疫原性,当免疫接种北美的志愿者后,再以有毒菌株感染攻毒时可以保护其受免者不得霍乱。但是,这种疫苗在印尼所做共约67000人的大规模现场观察中,与对照组相比,却没有统计学上显著差别。其原因至今尚未明了。
后来,由瑞典歌德堡大学的Holmgren 等人研制的口服福尔马林灭活全菌体加B亚单位霍乱疫苗,是由灭活霍乱弧菌全菌体加B亚单位组成,接种途径也是口服。1980年在孟加拉的现场观察中3次免疫,短期内(半年)可提供85%的保护。但是,3年后这种疫苗就只能提供50%的保护了。
最近,由越南研制了口服灭活全菌体霍乱疫苗。与前述疫苗不同之处是,这种疫苗不加B亚单位。因此也不用服碳酸氢钠中和胃酸或以肠溶衣将之包裹,生产服用比较简单。它包括两种弧菌:01及E1Tor霍乱弧菌。值得提出的是疫苗中含有569B株,其优点是该株可使疫苗中含毒素共调菌毛(TCP)。此疫苗在越南已做了大规模的现场观察,服苗两次,间隔两周。在服苗后的8~10 个月,该疫苗的保护率可以达到60%。
上述人用霍乱弧菌疫苗的研究与应用过程说明,在疫苗的研制与应用中,是不可能做到一劳永逸的。对于疫苗的开发者而言,需要在疫苗的应用过程中,不断地观察疫苗实际免疫效果的变化、分析其原因,通过不断地针对疫苗出发菌株抗原的变异改进疫苗的制备工艺与程序,才能保证疫苗始终具有良好的免疫防御效果。
其五,我国对于养殖鱼类的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中,没有实施强制免疫接种计划。是否对养殖鱼类进行免疫接种,完全是由养殖业者自己说了算,这样的免疫接种严格第讲,是不可能达到疫苗接种的目的的。
2、鱼用疫苗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利用从某地获得的病原微生物作为疫苗的出发毒株制备的疫苗,均具有自身特有的血清型。而在疫苗应用前如果没有完全弄清楚该疫苗应用地的病原生物血清型,不明白疫苗出发出发毒株的血清型与疫苗应用地预防对象病原生物的血清型之间的关系时,良好的免疫保护力就是难以保证的。因为疫苗良好的免疫保护力是与血清型存在相关性的(尤其是抗原的免疫保护抗原就是并原生的血型抗原的情况下)。不清楚该疫苗出发毒株的血清型是否能覆盖免疫接种地病原微生物的血清型,就有可能导致对免疫接种地病原微生物在免疫胁迫下,加速其病原微生物表面抗原的“漂变”,不仅会失去疫苗的免疫保护作用,还可能由于病原生物在对免疫刺激的应激反应中产生处更多的血清型,结果给有效地防控带来更多的困难。
其次,疫苗的使用者往往不大注意养殖鱼类存在免疫临界温度的问题。也可能是由于我国水产养殖方式大多低温季节放养鱼种,为了图省事的养殖业者大多选择此时对放养的鱼种进行免疫接种,结果就是因为此时的环境温度处于温水性鱼类的免疫临界温度以下,导致免疫接种没有实际意义。
其三,疫苗的使用者往往不注意养殖环境对鱼类免疫效果影响的问题。由于我国的淡水鱼类养殖大多实施多品种、多规格混养的模式,而一种病原(如嗜水气单胞菌)可以感染同池饲养的多种不同规格的鱼类,仅接种同池饲养的某种鱼类可能难以出现良好的免疫预防疾病的效果。
另外,我国养殖的虑食性鱼类需要通过施肥以保持水体中供其摄食的浮游生物需要,因此,养殖水体中有机物质的含量一般都是很高的,在这类比较恶劣的养殖环境中,即使接种疫苗也是难以让受免鱼类获得良好的免疫保护力的。因此,完全依靠疫苗达到预防养殖鱼类各种病害发生是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我国的养殖模式是没有办法规范的的前提下,免疫接种成败的关键可能还是是养殖模式!
其四,一般而言,刚孵化出来的仔、幼鱼的特异性免疫系统尚未完善,仔、幼鱼的细胞免疫机制需要在孵出2周后,而体液免疫机制则需要在4~6周后才能建立(不同鱼类的免疫系统完备所需时间不同)。因此,鱼类自孵化后到免疫系统发育完善、能产生特异性免疫应答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主要是依靠来自母体的所谓母源免疫保护自身的。如果对免疫系统尚未发育完备的仔、幼鱼实施免疫接种疫苗时,就有可能导致受免鱼体产生免疫耐受。这是因为处于早期发育阶段的仔、幼鱼的免疫系统尚未完全形成,不仅不可能对外援性抗原物质产生特异性识别和相应的免疫应答,而且由于机体尚处于不能识别自我与非我的阶段,因而就可能诱导其免疫相关细胞产生所谓的“禁忌克隆”,导致受免鱼对接种的抗原产生免疫耐受。
因此,为了避免因免疫接种诱导的这种免疫耐受现象的形成,对仔、幼鱼进行免疫接种时,要对不同养殖鱼类的免疫系统的形态和机能进行深入了解,需要在受免鱼类的免疫系统完全成熟后,选择适宜的免疫接种时机与程序,完成免疫接种。
3、对鱼用疫苗应用效果认识误区
我们在鱼用疫苗的研究与推广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如每当谈到鱼用疫苗的有效性时,经常有人举出挪威、日本等国家对鱼用疫苗应用成功的例子,目的在于说明采用鱼用疫苗替代化学药物(主要是抗生素)是有可能的。其实,挪威、日本之所以能将鱼用疫苗开发、应用的比较成功,也是有其特殊的原因的。从本质上讲,因为这几个国家的国土面积相对狭小,其国内不同地方的环境和气候差异不大,病原微生物的变异也一定相对比较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这些国家使用的鱼用疫苗,实际上就是在使用“自家疫苗”!而我国的国土面积相对于挪威与日本要辽阔得多,不同地方因为环境、气候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地方的病原微生物由于长期对不同环境的适应,已经发生了各自的较大变化。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使用“自家疫苗”的。由于疫苗的免疫效果是具有特异性的,具有特定血清型的疫苗难以保护不同地方病原菌引起的疾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不少的养殖业者片面理解了免疫预防的作用,认为一旦对鱼类接种了某种疫苗,就像将养殖鱼类送进了保险柜一样,无论在什么环境下均不会发生这种疾病了。其实,采用疫苗进行免疫接种永远只是防控养殖鱼类疾病的辅助措施之一,受免鱼类最终发病与否,主要是决定于养殖业者能否为养殖鱼类保持良好的养殖环境、自始至终给予优质的饵料等养殖管理措施。只有在良好管理措施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免疫接种预防疾病的效果才有可能充分地彰显出来。
在有些时候,正是由于养殖业者对实施免疫接种后的养殖鱼类放松了养殖管理,最后导致了鱼类疾病的暴发,此时,养殖业者通常会将疾病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免疫接种是没有作用的。
4、关于鱼用鱼苗的市场前景
因为我国养殖鱼类大多是属于温水型鱼类,这类鱼体的免疫系统已经是比较健全。因此,对养殖鱼类中应用免疫学技术预防疾病是具有物质基础的。
而且已经有大量实践结果证明,采用免疫预防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预防养殖鱼类的一些传染性疾病,免疫预防鱼类的疾病避免药物污染和减少损失的最有效的途径。所以,将来我国对养殖鱼类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一定会走免疫预防这条路的。
随着水产养殖经营方式的改变(如水产养殖合作社的成立等)和一些相关法规的调整,中国的鱼用疫苗的市场一定会越来越广阔的。
因为我国地域辽阔,从南到北的水产养殖区域病原区系与特性具有较大的差异,与一些小国家相比病原微生物可能存在更多的血清型。因此,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应该考虑允许在鱼用疫苗中使用“自家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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