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鲶鱼(也叫茶鱼、巴沙鱼)
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WTO/SPS)委员会第65次例会于2016年3月15-17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以下是越南代表团在例会上就美国对鲶鱼及鲶鱼产品实行强制检验新规定的贸易关注内容:
1.美国对鲶形目和此类鱼产品(如:鲶鱼和鲶鱼产品)强制检验新规定这意味着对其监管已经由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转移至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监督服务局(FSIS)。
2.美国农业部鲶鱼检测项目旨在检测食物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然而,其没有以科学的正当性为依据,未能将以下事实考虑在内:
鲶鱼是唯一一种其检验责任被移交至美国农业部的鱼类;然而,其他鱼类和海产品依旧受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管辖;
美国农业部于2012年7月份自身发表了一份风险评估,其确定鲶鱼造成食物中毒的概率非常低。2012年度美国政府问责局所作的报告也在美国国会进行了证实——鲶鱼是一种“低风险的食物”。因此,并没有科学依据证实可以将鲶鱼检测项目从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对水产品的监管系统中移除出来;
在国际上,对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的卫生条例是分开独立确定的;同时,陆生动物呈现出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美国并未确定鲶鱼呈现出递增的食品安全风险,却将鲶鱼置于陆生动物的管理体制中,而不是水产品体制。
迄今为止,并未有科学证据可以证实进口的或是本土生长的鲶鱼比其他海产品物种具有更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其检测责任被移交至美国农业部,而这只是一个管理肉类和禽蛋类的机构;
新的鲶鱼检测规则正在形成,美国似乎并未认真考虑其与越南乃至其他国家现存的鲶鱼和鲶鱼产品的贸易。越南已对美国出口鲶鱼近20年,且我们的鱼产品并未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目前所实行的规则看起来明显扰乱了受影响产品的贸易。美国监管系统在鲶鱼和其他水产品上面的区别对待具有歧视性;且实施新措施,如:鲶鱼检测规则;通常发达国家同意给予发展中国家长达5年的过渡期;然而,新规则刚一实施,美国给越南仅18个月的时间让其遵守。
3.因此,在SPS委员会重要会议上,越南重申我们密切关注的问题——美国所实施的新鲶鱼检测规则看起来有违世贸组织(WTO)的《SPS协议》,尤其是:
a.新的鲶鱼检测规则可能违背第2.2条(基本权利和义务),该条款要求任何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仅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范围内实施;同时要以科学准则为基础,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不得继续维持;
b.新的鲶鱼检测规则似乎也违背《SPS协议》中的第3.1条和第3.3条(协调),该条款要求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应立足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必须呈现科学正当性来加强较高层次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美国可能认为鲶鱼和鲶鱼产品适合此情形;
c.此外,新的鲶鱼检测规则似乎违背(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测定)中的第5.1条和第5.6条,该条款要求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应立足于合乎适当情形的风险评估,且为了实现适度的保护,不应过度限制贸易;
d.而且,鉴于越南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第10条(特殊和区别对待)要求需要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定制和实施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时的特殊需要,以便发展中国家对措施的逐步适应和时间安排。
4.总之,越南希望美国可以解决和鲶鱼及鲶鱼产品强制检验的新规则相关的这一问题。由于目前此法规将会导致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其违背美国所承担的基于世贸组织协议的责任。越南对美国在上述问题方面的解决给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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