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大学农学生命科学研究所特任准教授八木信行,日前以此为题撰文。兹摘要如下:
日本国内对于是否采用纽西兰及冰岛等国家的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 ITQ)以作为渔业管理方法,有正反两面的意见。
然而,渔业系受到周遭的自然环境、经济及文化等多方因素之影响者。世界上并不存在能适用于所有状况之有效管理方式,而ITQ也不例外。因此就结论来说,吾人反对以ITQ作为唯一的解决之道,并据此进行讨论。
ITQ有利有弊,好处是可以提升经济效率;坏处则是会丧失社会公平。不过,渔业管理目的因经营渔业之集团而异,从事某种渔业的经营者可能以经济效率作为优先考虑;然他种渔业的经营者则可能优先考虑社会公平。前者将乐于引进ITQ;后者则予以反对。
因此,观诸先进各国,中央政府并不会强迫渔业者采用某一特定之渔业管理方式。以纽西兰为例,该国规定在引进ITQ前,需先获得渔业团体成员85%以上同意,方得将其导入该项渔业。实际上,在1986年时,笼具渔业曾就日本龙虾是否导入ITQ进行投票,并遭到否决。其后则又于1990年再次投票,最后获得90%以上的渔业者同意,而导入该项制度。
本稿内容有二:(1)各国相关论述及笔者的看法;(2)各国对于ITQ制度之看法,此系笔者参加2011年FAO水产委员会会议(1月31日至2月4日,于罗马召开)之际,访谈各国代表团与世界银行相关人士所得。
一、冰岛
2008年发生的雷曼效应,对冰岛的金融与经济影响甚巨。而在该金融风暴后所成立的新政权,则将改革ITQ纳入政见中。此系由于ITQ造成渔获配额集中在少数者身上,俨然已成为冰岛之社会问题所致。许多人认为,该国之渔业管理虽成功增加渔业资源的获益,然失败之处则在于,获利者仅限于一部分有钱人,然大多数渔业者并未受惠。
和纽西兰不同的是,渔业占冰岛国内经济比例极高,光是渔业生产及流通加工业便达GDP的9%,但其中持有ITQ渔获配额的公司老板仅占少数,相对于此,因ITQ制度而放弃渔获配额的渔业者却占大多数。由于选举之际,后者势力庞大,对当政者来说乃不容忽视之族群,因此冰岛政府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公布ITQ改革案,以弭平该制度所造成的社会不公。
二、挪威
该国采用个别渔船配额(Individual Vessel Quota;IVQ)制度,而非ITQ。IVQ系将总可捕量(TAC)分配给每艘渔船,该渔获配额虽不得单独买卖,然在买卖船只时,由于该渔获配额属船只附属品,因此得一并交易。而之所以采取IVQ,系欲避免北极圈地区小规模渔民持有的渔获配额转移至南部(卑尔跟奥勒松)企业手中。北部地区反对ITQ的多为零星业者,而南部地区经营渔业的则多为大公司,后者的立场虽偏向支持ITQ,然为避免遭受抨击,而采取静观其变的态度。
三、纽西兰
该国几乎所有商业性渔业目标鱼种皆实施ITQ制度。纽西兰和冰岛的相异之处有二:
(一)经济结构的差异
一般而言,实施ITQ将导致渔获配额集中至少数渔业公司手中,而部分沿岸区域受此影响,其渔获配额将因而消失。在此情况下,由于冰岛国内仰赖渔业维生的区域极多,实施ITQ造成该等区域丧失主要产业,并进而发展为社会问题。相较之下,纽西兰系以农业作为经济主体,即便某个城镇因实施ITQ而丧失渔获配额,亦能转以农业维生,因此该国并未因引进ITQ而演变为重大社会问题。
(二)
冰岛的ITQ制度系自IVQ渐渐发展而成;纽西兰的ITQ完全是一项新设计之渔业管理制度,因此在制度的完整度方面,纽西兰高于冰岛,再加上引进ITQ之际,各渔业团体已透过所有管道达成共识,因此渔业者甚少对该项制度有所不满。
四、印度
该国渔业的渔获目标有450个鱼种,但却未对任何鱼种设定TAC。其渔业者有400万人,即便设定TAC,政府的取缔工作亦难以落实。
该国不存在欧美所谓的「混获」概念,其渔业活动系以同时捕获多种鱼种为普遍现象。由于渔业者难以理解将个别鱼种分开的意义,因此就算引进TAC制度,也难以发挥效果。
五、中国
该国并未引进TAC制度,目前系以实施禁渔期之方式进行资源管理,而该管理方式较易于实施取缔工作。
六、韩国
该国政府正针对是否引进ITQ进行内部检讨,尚未送至国会审议。然而,有批评者指出,韩国渔业不同于冰岛,其系以多个鱼种作为渔获目标,实施ITQ将有困难。再者,由于韩国渔村重视公平性胜于经济效率,因此ITQ恐难获得韩国社会认同。
七、印度尼西亚
未引进ITQ,目前正检讨南方黑鲔是否引进ITQ。该国虽有针对某些鱼种设定TAC,但并非单一鱼种之TAC,其制度架构系统整数个鱼种后,设定其整体之渔获上限。
八、泰国
和欧洲各国不同的地方在于,泰国的渔获目标鱼种多且渔船数量惊人,再加上卸鱼港口极多,因此并未就任何鱼种订定TAC。该国认为,订定TAC将造成抛弃鱼增加,弊多于利,因此藉由限制执照数来强化渔业资源管理,方为有效方法。
九、土耳其
该国于2000年初期加入ICCAT,获得黑鲔之国家配额后,才开始实施黑鲔之ITQ。其渔船数约20艘,每艘渔船持有个别配额,并得进行交易。黑鲔以外的鱼种并未设定TAC,且未实施ITQ。
十、摩洛哥
2010年底针对5个鱼种(鲭鱼、沙丁鱼、日本鳀等小型浮游鱼类)实施ITQ,然在TAC方面则并未实施个别鱼种之渔获配额,而是将5个鱼种一并计算,共计100万公吨。
摩洛哥渔船的作业水域包括地中海、北大西洋、中大西洋及南大西洋,然其中仅南大西洋实施ITQ。今后将视状况扩大ITQ适用水域。
十一、智利
该国自2001年引进ITQ制度后,目前的适用鱼种有8个,分配方式则因沿岸与近海而异。沿岸渔业由于船数较多,其渔获配额除采团体分配外,亦实施海域别之分配;近海渔业渔船数较少,约100艘左右,渔获配额采取ITQ方式。由于该国在导入ITQ前曾致力于沟通工作,因此渔业者普遍支持该制度。
十二、秘鲁
秘鲁部分鱼种订有TAC。该国虽尚未引进ITQ,然鳀鱼及阿根廷无须鳕则实施IQ(将渔获配额分配给渔业公司)制度。2008至2009年首度将IQ套用至鳀鱼渔业,结果大为成功。由于出现反圣婴年时,鳀鱼渔获量可达800万公吨以上,然该国以鳀鱼为渔获目标之中型围网船超过1,000艘,因此造成先捕先赢之情况。其后越演越烈且渔船逐渐大型化,在2007年时,竟在55天内便用尽TAC,甚至曾出现1天内卸鱼量达20万公吨之情形。由于渔获过度集中,搬运至加工厂的过程有所延宕,导致鱼只腐坏与抛弃鱼增加之情形频生。
在引进IQ后,2009年的作业天数延长为150天,渔船数则减少24%,鱼体抛弃情形据此获得改善,而鱼价也有所提升。由于引进IQ前,从事鳀鱼渔业的业者主要为7家大型渔业公司,因此并无渔获配额过于集中或社会不公等问题(因为不公平之情形早已存在)。
该国政府禁止买卖IQ,然若藉由取得渔业公司股票之方式,则能合法获得IQ使用权,因此实际上渔获配额将可进行交易。再者,阿根廷无须鳕虽亦实施IQ制度,但并未充分发挥功能。
十三、巴西
该国设有TAC之鱼种甚多,但并未引进ITQ。政府虽有在讨论ITQ问题,但并无任何具体进展。由于该国渔业者多达100万人,再加上卸鱼港口亦多,因此其资源管理措施,系以区域内之共同管理及设置海洋保护区为主。
十四、加拿大
加拿大渔业具多元的自然环境及文化背景,政府并未强制规定特定之管理方式,该国的ITQ,则是遵循大多数渔业者之意见而实施。自1970年代开始引进ITQ后,目前的主要商样性鱼种不是采用ITQ,就是采用IQ。不过,该国除了主流的「不允许买卖渔获配额(IQ)」及「允许以1年为限之渔获配额,但禁止买卖永久渔业权」等方式外,亦存在「允许买卖永久渔业权」之方式。渔获配额交易,系由渔业者个人之间相互进行,政府并未介入。虽说引进ITQ可能导致抛弃鱼只增加,但加拿大并未发生此一情形。
十五、美国
美国政府亦未强制规定某一特定之管理方式。在渔获量分配(Catch share)方面,只要渔业者、环保团体与地方政府间进行讨论并达成最后共识,各区域渔业管理理事会(RC)便得引进ITQ制度。然而,由于「ITQ」这个字眼对加工流通业者而言,系导致渠等破产之渔业改革制度,因此观感极差。在美国,即便该制度内容实际上为ITQ,但通常将其改称为「Catch share」。
再者,美国引进ITQ后,鱼价有升也有减。例如,大比目鱼渔业在引进ITQ前为先捕先赢之渔业生态,系于数周内捕捞所有渔获物,并立即予以冷冻保存。然而,引进ITQ后,生鲜渔获的流通渠道因而打通,再加上生鲜产品的市场评价高于冷冻产品,据此导致大比目鱼的港边价格提升。
不过,美国东岸的樱桃宝石帘蛤(Mercenaria mercenaria)渔业却未因引进ITQ而获益(鱼价单价未上升)。此系该项产品不论引进ITQ与否,其消费型态皆未曾改变所致。据此可知,即便引进ITQ制度,但如果无法让消费者明确认识到前后质量间的差异,则不会导致单价上升。
十六、日本
笔者针对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一)引进ITQ之效果
首先,针对日本导入ITQ后将带来何等效果进行检讨。
纽西兰或阿拉斯加等引进ITQ的区域,实际上在1970年代时,入渔当地水域的外国渔船相当多,而当时的沿岸国对于本国籍渔船并未实施太多的管理措施。倘将当时的情况和目前引进ITQ后的情况相比,ITQ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有发挥管理功效。
然而,日本系传统渔业国,本身已有既存的渔业管理制度。假设日本引进ITQ,其等同于是在既有社会资本中再起步,有别于纽西兰等国。
既有的社会资本系指「自主决定渔业作业规则,并藉由相互监督以维护该规则」之体制,亦即集团式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在沿岸渔业方面,渔业规范系由渔协内部开会决定后,透过渔业者间之相互监督以掌握遵循状况;而在近海渔业方面,基于安全考虑,经常是由2艘以上渔船一同出海作业,此举亦具有相互监督机能。据此可知,此机制相较于ITQ,孰胜孰劣尚有待商榷。
(二)能否提升鱼价单价
要提升鱼价单价,不能光靠引进ITQ。观诸渔业经济之既有研究报告,鱼价系受到渔获供应量、竞争产品价格及国民可支配所得金额等因素之影响。鲜少有研究认为渔业生产方式系决定鱼价之主要因素。如前述美国大比目鱼渔业一般,产品型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消费者支付额外价格,并促使单价提升之情形系属例外,在正常情况下,光靠引进ITQ,将难以提升鱼价单价。笔者分析日本渔业案例后发现,引进能提升渔获鲜度之保存设备(设置冷藏设备或吸鱼机等)亦有效提升鱼价之可行方法。
再者,纽西兰引进ITQ后,鱼价之所以上涨,系主要买家──中国的购买力大幅提升所致;而引进IVQ之挪威,其鱼价之所以能维持在高价位,则系政府实施最低价格保证制度所致。
(三)能否降低作业成本
从许多研究案例中可知,引进ITQ将导致减船,并降低整体产业的成本。然而,即便能降低成本,但如果生产者在整个流通结构中居于弱势的话,则不但将自曝其短,并会导致鱼价遭到压缩,最后衍生成零售业者逐渐增加之情形。
笔者分析认为,在日本水产品的流通结构中,零售业者具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因此,今后进行渔业改革时,必须更加重视流通结构之整合问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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