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近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通知,自2006年8月22日起,对中国产蒜苔及其加工品(仅限简易加工品)中国产鳗鱼(仅限广东,上海两地养殖的鳗鱼)实行食品卫生法第26条第3项规定的命令检查。
对中国产蒜苔及其加工品(仅限简易加工品)的检查项目为嘧霉胺,原因是日本检验所对该产品实施监控检查后发现,嘧霉胺残留超标,因此对该产品实行命令检查。
对中国产鳗鱼(仅限广东、上海两地养殖的鳗鱼)的检查项目为硫丹,原因是日本检验所对该产品监控检查及进口商自主检查时发现,硫丹残留超标,因此对该产品实施命令检查.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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