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中国食品质量报资讯:1月10日,《对虾购销规范》和《水产品批发交易规程》两个行业标准专家审定会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胜利召开。这两个标准是受商务部委托,由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同湛江中鑫有限公司共同起草的。审定会由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调研员李党会主持,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马增俊出席审定会并讲话。
审定会上,与会专家对两个标准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对虾购销规范》等两个行业标准不但结构合理,内容详实,逻辑严谨,而且借鉴了国内外市场的先进管理经验,对我国水产品交易及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全面、明确的要求,可操作性强。两个标准的制定对我国水产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指导意义,专家们一致建议尽早颁布实施,在全行业进行大力推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虾购销过程中的商品质量要求、购销环境及设施设备要求、购销管理要求及批发市场购销风险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主要为集贸市场、超市、仓储式会员店、百货店)的活、鲜对虾购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NY 5051-200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58-2001 无公害食品 对虾
SCT 9001-1984 人造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病媒生物:指所有能够传播人类疾病的生物,包括老鼠、蚊子、苍蝇、蟑螂和白蚁等。
4 商品质量要求
4.1 活、鲜对虾的质量应符合NY 5058-2001的要求,鼓励生产、销售绿色及有机对虾。
4.2 对虾等级规格
4.2.1 对虾等级
对虾按其品质分为一等品、二等品和三等品三个等级,各等级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表1 对虾等级
等级判断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色泽 |
保持活虾固有色泽,颜色均匀,无黑变。 |
色泽正常,颜色较均匀,允许有黑箍一处,黑裙、黑斑共不超过两处。 |
表皮稍有退色,无油性,允许有少量黑箍、黑裙、黑斑。 |
形态 |
虾体完整,体态匀称,虾肉硬实弹性高。 |
虾体完整,节间稍有松弛,虾肉紧实有弹性。 |
虾体基本完整,稍有弹性。 |
气味 |
保持活虾固有气味 |
气味正常、无异味 |
气味正常、无异味 |
4.2.2 对虾规格
对虾规格按每千克对虾所含尾数分为11个级别,具体级别如下:21~25(即21~25尾/Kg,以下类同)、26~30 、31~40 、41~50 、51~60 、61~70 、71~90 、91~110 、111~130 、200~300 、300~500。
4.3 对虾保活与保鲜
4.3.1 对虾保活运输及暂养应提供适宜的保活条件。
4.3.2 对虾保鲜应保持虾体温度在 0℃~4℃,并保证虾体完好。
4.3.3 对虾购销过程所用淡水应符合NY 5051的要求,海水应符合GB 3097-1997的要求,人造冰应符合SCT 9001-1984的要求。
4.3.4 对虾购销过程使用保活剂、保鲜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4 包装
4.4.1 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识产品的名称、等级规格、产地、捕获日期、生产单位名称与地址、商标及其他相关信息。
4.4.2 产品包装应能满足产品的保活、保鲜要求。
4.4.3 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异味、耐腐蚀;包装容器应具有较高强度、易于清洗,并具有良好的保温及防湿性能。
4.4.4 包装容器的尺寸、重量和容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统一规格的包装容器。
5 购销环境及设施设备要求
5.1 购销环境要求
5.1.1 对虾交易区应相对独立,鲜活对虾与冷冻对虾应分区交易。
5.1.2 对虾交易应在交易厅(棚)内进行,不宜露天交易。
5.1.3 对虾交易区及其相关设施应有规范、清晰标识。
5.1.4 交易区应排水通畅,不得有淤积的污水。
5.2 陈列贮存设施设备要求
5.2.1 对虾暂养应配备蓄养、温控、增氧等设施设备。
5.2.2 应配备对虾陈列贮存设施设备,根据其交易需要配备相应的淡、海水供给系统、制冰机和储冰间等。
5.2.3 对虾应挂牌销售,标明其品种、产地、等级规格等信息。
5.3 检验检测设施设备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交易需要配备相关检测设施设备。
5.4 计量结算设施设备要求
5.4.1 应使用国家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电子秤或磅秤,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5.4.2 应在市场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平秤。
5.4.3 应根据交易需要配备相应的控水架等辅助秤重工具及设施,定期对工具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鼓励市场配备统一的计量秤重工具及相关辅助设施设备。
5.4.4 应配备结算设施设备,鼓励采用统一电子结算。
5.5 信息管理设施设备
5.5.1 应配备计算机交易管理设施设备。
5.5.2 应在市场显著位置配备相应的信息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鼓励建立多途径信息发布方式如手机短信群发、网站发布等。
5.6 运输设施设备
应使用冷藏或保温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并定期进行消毒。
6 购销管理要求
6.1 准入管理
6.1.1 应建立协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经销商、代理商的经营资质,签订准入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问题食品及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等问题。
6.1.2 批发市场应建立采购商准入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采购商,发采购登记证并凭证出入市。
6.1.3 鼓励市场建立“场场”、“场地”挂钩制度。
6.1.4 应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检测验收制度。依法查验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检验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等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对入市经营的产品进行验收抽检和监督管理。
6.2 信息管理
6.2.1 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的公示、统计分析和备案等工作。
6.2.2 批发市场应及时发布产品上一日交易价格、交易量、当日到货情况、检测结果和风险警示等信息;零售市场应及时公示产品检测结果等信息。
6.3 交易管理
6.3.1 批发市场应建立规范的交易流程并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6.3.2 鼓励批发市场推行拍卖交易、投标交易或者网络电子交易。
6.3.3 应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的生产者、品名、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等级、交易时间、价格、数量等内容,批发交易还应如实记录交易双方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并在计算机交易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更新。
6.3.4 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零售市场应明码标价,鼓励批发市场进行价格变动幅度控制。
6.3.5 应建立现场交易管理和巡查制度。市场应设交易管理员定点定岗负责现场交易管理,对出现及潜在的交易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备案,管理层应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巡查。
6.3.6 批发市场应建立交易数据采集和分析处理制度,及时掌握经销商或代理商的成交量、成交额,采购商的采购量、还款及赊销等情况。
6.3.7 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专人负责,对处理结果详细记录,奖励有较大价值的投诉。
6.3.8 应建立不合格品退市制度。对检验检测发现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市场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7 人员管理
7.1 市场从业人员管理
7.1.1 市场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交易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结算、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等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7.1.2 市场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岗位考核及培训制度。
7.1.3 市场从业人员上岗应配戴工作证,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7.2 经销商、代理商或采购商管理
7.2.1 应建立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如实动态记录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产品明细和信用记录等信息,批发市场还应建立采购商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采购量、赊销、还款等。经销商、代理商或采购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7.2.2 应建立经销商、代理商的奖惩制度,引导经销商和代理商规范经营,定期对诚信经营、注重食品卫生管理等良好行为进行奖励,对欺行霸市、缺斤短两、销售变质产品等行为及时惩戒。
8 批发市场购销风险管理
8.1 赊货还款事宜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约定,并交市场备案。
8.2 应建立采购商风险预警制度。根据采购商的采购量、信用记录等情况,明确其赊款额度及还款期限。
8.3 应建立风险告知机制。对超过合同约定天数未能结清货款的采购商发出风险公告,并要求市场内经销商或代理商不得再与该采购商发生交易行为。
8.4 应建立预警解除机制。采购商按有关约定解除风险告知后方可入市交易。
8.5 应建立采购商、经销商和代理商的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市场通过行业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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