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网2003/10/29讯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申请出口螃蟹的养殖公司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养殖场平面图及生产、卫生、用药管理制度、养殖水质检测报告和《出口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手签人备案。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定:养殖场水质应符合农业部NY5051-2001标准,养殖水域面积不得少于200亩,申请养殖出口的螃蟹及饵料须经检验检疫部门3个月以上监测合格后,才能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水生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另外,出口螃蟹中转打包场加工卫生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并获得出口食品卫生登记证后,方能从事出口螃蟹中转打包。
目前,我市已获证的有江苏太湖水产公司、江苏大闸蟹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螃蟹养殖场及其中转打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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