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广西日报:菲律宾海岸线长18533公里,共有7107个岛屿,岛屿面积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4以上。在菲律宾群岛,有名称的鱼类品种就达2400多种,菲律宾媒体经常报道菲律宾沿海岛屿发现新的海洋物种。因此有关方面的科学家建议菲政府对一些海岛加强保护。
实际上,菲律宾20世纪70年代在苏米龙和阿波岛上已经开展了海洋保护和礁渔业管理计划。开始时并不起眼,然而目前有这两个岛屿提供的证据证明,由地方社区保护和管理的禁渔保护区,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渔业管理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现在,菲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共同管理离岸15公里之内的海洋资源。
菲律宾现在的渔业行政管理机构是渔业和水生资源局,隶属于农业部管辖。该局有对国家的鱼类和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发展、使用和分配有法律权限和责任,但都市水域由有关的行政和城市政府部门负责。在行政区中心的鱼栅和藻类养殖由渔业和水生资源局负责。所有的行政和城市章程和决定中,凡是影响渔场的,都提交自然资源部长审核,只有在得到通过的情况下,才可以生效,渔业和水生资源局有权调整监督鱼类和水产品的生产、捕捞和收集。为提高渔业产业水平,该局负责安排特殊技术援助和训练计划,并为渔业教育研究和教学活动提供援助,还负责维护和管理渔船。
为了加速和推动渔业的整体发展,并且同时通过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使海洋保持一个良好的生产状态,菲律宾还专门成立了渔业产业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为国家的鱼类和海产品资源的管理、保护、保存和使用制定和建立综合的政策指导方针,从而为捕捞业的发展建立一个健康的投资环境,委员会特为制定政策而详细比较和审核各种数据和信息。该委员会的委员机构有菲律宾中央银行、国防部、农业部、公共设施、交通和通讯部等。
菲律宾第一部综合性且具详细条文的渔业法于1932年制定,按该法将渔业划分为商业性渔业、咸淡水养殖业和沿岸渔业,前二者为中央政府渔业局分管,后者为市县村相应的机构承担。菲律宾的咸淡水养殖起始于遮目鱼的养殖,由于当初每个经营者的掌管水域面积很大,形成企业规模,故与商业性渔业一起划归中央管辖并规定从中征收渔业税。菲律宾的渔业制度原则上很简单,即对使用3吨以下渔船的商业性渔业规定实施由中央政府渔业局批准的渔业许可制度,但在禁渔区、禁渔期乃至渔船数的限制上均无明文的制度规定。
1987年,菲律宾从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海外经济协作基金会获得一定的融资,开始执行1990~1994年五年期的渔业发展纲要。该纲要一度成为菲律宾渔业管理与开发的核心,沿岸渔业还从全国选了12个海湾作试点,通过渔业资源和环境调查,实施渔业管理,组织渔业者团体,设置人工鱼礁,划定渔业禁捕区,红树林带植林,开展渔业调查研究,预防作业违规等项工作,大大推进了渔业管理的总体水平。
实施渔业区域利用权制度也是菲律宾渔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做法。根据1975年5月公布的“菲律宾渔业法令”规定,禁止捕捞遮目鱼亲鱼,采捕遮目鱼幼鱼的特权为当地市政府所有。地方政府对其沿海3海里水域和内陆水域拥有资源管理和使用权。3吨以下船只在此水域范围内从事捕捞作业,必须由市政府发给执照,进行管理。从事围栏养殖、建立牡蛎养殖场和遮目鱼鱼苗采集,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才能经营。遮目鱼鱼苗的出口则完全禁止。
20世纪80年代末,菲律宾粮农部依据总统颁布的法令704号第21条和渔业管理行政令第121号规定,同时颁布了外国渔船空船包租申请作业办法。
由于长期重视加强渔业管理,使菲律宾的海洋渔业生态资源得到良好的保护。从上述保护海洋资源的政策措施中,或许我们可以了解到菲律宾海洋之所以不断出现新生物的原因。
南方渔网编辑:陈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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