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水产贸易》讯: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出通知,为了确保开展水产防疫工作的成效,对依法(水产资源保护法)进口的车虾虾苗、鲑鱼苗、发眼卵等,除了确认出口国的检查证书等书面资料外,还要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
“现场检查”对象包括:鲤鱼/鲑鱼科鱼类的发眼卵/鱼苗、车虾属的虾苗、魳鱼属鱼
类、青鱼、草鱼、鲢鱼、鳙鱼。
“现场检查”时,若确认有防疫对象疾病的典型临床症状或大量死亡(半数以上),将要
求进口商对其进行隔离饲养观查,对确定有病毒携带的,进行焚烧处理。
南方渔网编辑:陈如燕
发表评论 |
咨询:0779-2029779
随时,随地,伴你身边!
图文推荐
最新种苗新闻
今日要闻
热点推荐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