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牧业”、“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金卫东、股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合力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德赫斯(毛里求斯)、张铁生、高俊松、王振勇、高全利、张文良、王学强、孙利戈、赵宜援、赵馨、林怀成科技、季文彦、董桦、刘铁开、邸国、任秉鑫、赵甲文、张晓鹏、李延森、潘玉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作为本公司董事的Jacobus Johannes de Heus承诺: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金卫东、王凤久、邵彩梅、高全利、张文良、王振勇、丁云峰、季文彦、王仲涛,作为本公司股东的王学强、孙利戈、赵宜援、赵馨、邸国、任秉鑫、赵甲文承诺: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无论是否在禾丰牧业任职均按以下条件进行转让:1、本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时,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10%;2、本人年龄超过50周岁但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时,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15%;3、本人年龄超过55周岁时,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同时,作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金卫东、王凤久、邵彩梅、高全利、张文良、王振勇、丁云峰、季文彦、王仲涛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冯阳承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丁云峰,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Jacobus Johannes de Heus、高全利、张文良、王振勇、冯阳关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减持价格、收盘价的计算方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卫东,股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合力投资、德赫斯(毛里求斯)、张铁生、高俊松、王振勇、高全利、张文良、王学强、孙利戈、赵宜援、赵馨、林怀成科技、季文彦、董桦、刘铁开、邸国、任秉鑫、赵甲文、张晓鹏、李延森、潘玉镯,董事Jacobus Johannes de Heus,董事会秘书冯阳未履行相关承诺,则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本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回购价格或买入价格的计算方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金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丁云峰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上述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现金分红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现金分红的50%。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上述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发行人如不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丁云峰,如不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由公司立即停止向上述人员分红,并从当月开始扣留上述人员50%的薪酬和津贴归公司所有,且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上述人员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在任职期如不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由公司立即停止向其本人分红,并从当月开始扣留其本人50%的薪酬和津贴归公司所有,且其本人所持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金卫东、德赫斯(毛里求斯)、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张铁生、合力投资、王仲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述股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上述股东自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
控股股东金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彩梅、王凤久、王仲涛、丁云峰,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合力投资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进行减持,每位股东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500万股,若因公司配售、转增、送股等原因使总股本发生变动,则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持股5%以上股东德赫斯(毛里求斯)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进行减持,但是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
持股5%以上股东张铁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500万股,若因公司配售、转增、送股等原因使总股本发生变动,则减持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本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回购价格或买入价格的计算方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金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彩梅、王凤久、王仲涛、丁云峰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德赫斯(毛里求斯)、合力投资、张铁生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控股股东金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彩梅、王凤久、王仲涛、丁云峰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上述人员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交易日内,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发行人予以公告;同时将敦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上述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上述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中介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声明: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发行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声明:本机构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苏亚金诚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和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包括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金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彩梅、王凤久、王仲涛、丁云峰承诺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部分;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包括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
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以变更职务;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和津贴;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包括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最近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2014年1-6月,公司实现收入397,639.4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89%,主要原因是猪肉价格回升,养殖业逐渐走出低谷,带动饲料行业上涨。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2014年1-9月业绩较上年同期无重大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5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461 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禾丰牧业”,股票代码“603609”。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8,00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8月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8月8日
(三)股票简称:禾丰牧业
(四)股票代码:603609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55,411.7646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iaoning Wellhope Agri-Tech Joint Stock Co., Ltd.
注册资本:47,411.7646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卫东
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开发区67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69号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
0.15
2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04
5.31
-5.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4.83
4.38
10.2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24,025,090.52
-11,154,839.57
-1,211.8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26
-0.02
-1,400.00%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简要说明
1、营业收入
2014年1-6月,公司实现收入397,639.4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89%,主要原因是猪肉价格回升,养殖业逐渐走出低谷,带动饲料行业上涨。
2、利润
2014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利润11,159.3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84%,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利润总额11,514.36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82%,主要原因是投资收益和政府补助的下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28.7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06%,主要原因是部分全资子公司如公主岭玉米收储公司净利润增长较多。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主要资产项目变动
2014年6月末,公司应收票据279.14万元,较2013年末下降20.14%,主要是公司期末应收银行承兑汇票较上年末下降所致。
2014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11,888.17万元,较2013年末增长82.69%,主要是公司销售收入增长及部分应款项尚未收回所致。
2014年6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2,128.76万元,较2013年末增长114.00%,主要是子公司公主岭玉米收储公司应收保证金、保管费增加所致。
2014年6月末,公司存货94,921.48万元,较2013年末下降13.34%,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公主岭玉米收储公司2013年末代储粮油10,850.32万元,2014年经委托方公主岭市粮食局和中央储备粮公主岭直属库验收合格,代储粮油转作国家临时存储粮,所有权归属国务院,不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2、主要负债项目变动
2014年6月末,公司短期借款74,124.00万元,较2013年末下降17.41%,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公主岭玉米收储公司2013年末国家临时存储粮油借款12,630.00万元因代储玉米验收合格,粮权属国务院,储备粮油和短期借款余额相互抵消,不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014年6月末,公司应付账款31,718.06万元,较2013年末下降14.37%,主要是公司偿还供应商货款所致。
2014年6月末,公司预收款项14,502.23万元,较2013年末增长72.35%,主要是公司反刍饲料和水产饲料的订货量增加所致。
2014年6月末,公司应交税费-2,782.55万元,较2013年末增长23.10%,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公主岭玉米收储公司2013年末国家临时存储粮油增值税进项税1,413.90万元因代储玉米验收合格,进项税额转出。
2014年6月末,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00.00万元,较2013年末下降92.73%,主要原因是公司偿还到期长期借款所致。
三、2014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2014年1-9月业绩较上年同期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1、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71080154740005483
金额:14,793.00万元(包括待支付发行费用)
用途:禾丰牧业年产10万吨饲料项目、农大分公司年产15万吨饲料项目、禾丰牧业研发检测中心项目
2、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06192001040020725
金额:19,397.00万元
用途:黑龙江禾丰年产24万吨饲料项目、兴城分公司年产8万吨饲料加工扩建项目
3、银行名称: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01000719248104713
金额:9,450.00万元
用途:沈阳膨化年产18万吨膨化饲料项目、唐山反刍年产20万吨(单班10万吨)饲料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海声、张立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4年7月1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保荐代表人:黄海声、张立军
项目协办人:杨伟然
其他联系人:丛丰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7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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