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自我们报道《獐子岛陷高管辞职危机》后,又有媒体报道该公司频繁调节利润涉嫌虚增收入、内部人贪污苗种致业绩变脸等情况。对此中国网财经中心第一时间连线獐子岛,该公司外宣办一位孙姓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已看到相关报道,正在开会。并称:“晚间将出公告回应。”同时,该工作人员并未对报道真实与否做出回应。
20日晚间獐子岛发布澄清公告称,上述报道皆不属实。但对“2600万元扇贝遭内部人盗窃涉核心高管”一事,公告认为:“此项业务因公司内部销售人员收受贿赂未能执行公司制度要求,销售款项未能按期收回。购货方已出具欠款1355万元的证明,并提供部分产品作为质押。2012年2月14日,该销售人员已被长海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并协助公司追缴货款,此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也就是说尽管公告认为核心高管并未涉嫌盗窃2600万元扇贝,但“内部销售人员收受贿赂”一事确为属实。
此外,该公告就“獐子岛业绩变脸被指内部人贪污苗种”一事回应称:“2012年3月28日,公司的个别员工因在底播苗种收购过程中收受贿赂被举报,目前已被长海县公安局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段回应目前还无法确定是否与“2012年2月14日,内部销售人员因收受贿赂,被长海县公安局立案调查”有关,但足以证明“獐子岛员工在底播苗种收购过程中收受贿赂”确有其事。
对此,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獐子岛该澄清公告应当具体说明收受贿赂人员的具体职位信息,而不是以“内部销售人员或个别员工”这样的模糊字眼一笔带过。许律师进一步解释道:“收受贿赂人员的级别将决定该贿赂事件的定性问题。”同时,许律师还表示,獐子岛对于“员工收受贿赂”一事此前一直未作披露,可能涉嫌信披违规。
记者通过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现獐子岛“员工收受贿赂被长海县公安局立案调查”的情形较为符合该《办法》第30条第(十一)款“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根据该《办法》中第2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獐子岛在“员工收受贿赂”一事中,“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方面做的确有不足,且可能涉嫌信批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