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标注时间比行业标准多半年和一年
近日,读者孟先生向本报记者报料称,其在广州多家连锁超市和高档商店购买了超过5000元的鱿鱼丝、烤鱼片等干制水产品,产品标准号为SC/T3302、SC/T3304和SC/T3204,商品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分别为12个月和2年。
即食干制水产品的保质期有这么长吗?记者检索发现,国家农业部批准的《水产行业标准》规定,产品标准号SC/T3302、SC/T3304的保质期为6个月,而SC/T3204的保质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商家标注的保质期比行业规定多出一倍。
孟先生认为,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有假冒伪劣之嫌。
■报料调查
不少市民表示,在购买商品时会注意其是否处于保质期,但并不知道保质期会存在“信息不实”问题。
市面上的干制水产品是否“超期服役”?南方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走访市场多数产品保质期“超标”
记者走访广州多家超市发现,市面上多数干制水产品的保质期都远超过《水产行业标准》,即使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保质期也各不相同。比如,同样执行标准SC/T3304,胜通绿叶鱿鱼丝标注的保质期为10个月,而三角唛鱿鱼丝、富益鱿鱼丝的保质期为1年。
在友谊商店、百佳超市、天河城百货等商店,孟先生投诉的多种产品仍在售卖。同样是干制水产品,为何保质期悬殊较大?营业员表示,产品的选择由采购部负责,他们并不知情。
针对干制水产品存在保质期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情况,中华广场某高档超市食品部经理告诉南方日报记者,目前华味亨烤鱼片等产品仍旧处于保质期内,因此继续售卖。
该经理说,这类“延长保质期”的产品在广州各大超市都有卖,不独自己一家。此外,出现这样的失误,政府监管部门也有责任,并不仅仅是商家的问题。
厂家说法不打算召回产品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文件获知,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代号为“SC/T”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企业可自愿采用。一旦采用,就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按此规定,市面上多数干制水产品厂家,就存在保质期不符规定、甚至虚假标注等问题。
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联系了相关厂家。就产品包装上的保质期超出《水产行业标准》规定的情况,增城市新塘胜通食品有限公司的质检员张小姐解释说,该公司所有产品都经过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进入市场销售,而且实验证明,其生产的鱿鱼丝在10个月内不会变质。
她表示,之前的产品确实超过了行业标准的保质期期限,公司的下一批产品将会严格执行,但并不打算召回正在销售的产品,因为他们使用的新工艺可以确保10个月的安全食用期。
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的质检员蔡小姐告诉记者,该公司派驻广东的业务经理已经知晓此事,将在近期给予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收到该公司的任何通知。
行政部门企业是否违规待调查
孟先生发现此事后,曾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到广州越秀和白云工商分局投诉,并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递送了民事起诉状,要求相关厂家和超市赔偿损失。
18日,省质监局举报投诉中心回复孟先生,称其投诉已受理,但相关企业是否违规,还有待进一步调查。该中心工作人员唐先生告诉记者,在自身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厂家可采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已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但无论在产品包装上明示采用何种标准,均应严格执行。由于执法人员调查需要一定时间,所以暂时不能为厂家的行为定性。
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工作人员说,对于已进入流通环节的产品,应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记者获知,越秀工商分局和白云工商分局已经受理投诉,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专家意见行业标准并未过时
深圳海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研究所所长助理张国超认为,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看,国家制定的《水产行业标准》对保质期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不存在过时问题。即使某些厂家通过改进技术,能够延长保质期,按照现有的技术条件,仍旧难以测定超期产品是否发生了质变,如氧化后是否会产生致癌物质、毒素等。
华农食品科学系主任曹庸说,产品的保质期是指在确定的时间内,生产企业对该产品的质量条件负责,在保质期内,消费者可放心食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食用,只能说,其不能保证达到原产品标准或明示的质量条件。总的来说“食品保质期过长,容易产生化学反应,其安全性可能下降,不利于消费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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