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今后,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不仅因违规建设项目用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者将受到处罚,因合法建设项目用海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也要进行损失补偿。日前,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发布《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制定制度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山东海岸线长达3100 多公里,濒临海域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随着近几年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用海持续升温,全省每年海域使用审批 1000公顷左右,而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加上不可预测的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和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赔偿、 补偿办法和规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主张赔偿和补偿要求时,往往难以执行。
《办法》规定,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这就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处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办法》明确,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指的是: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未经批准的海洋倾废、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的海洋倾废;海上热污染;高浓度盐卤污染;未按照要求进行海上施工造成的污染;未按照要求进行水下作业造成的污染;其他海洋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行为等8种行为。
根据相关评估方法,凡违规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为损害赔偿,凡合法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为损失补偿。评估方法对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年限和倍数按不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对占用海域影响的轻重而有不同规定。据此评估方法测算,每 50 公顷用海(以省审批用海权限为基准单位),按照用海期限 20 年计算,应当缴纳 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凡用海,必补偿。按照《办法》,海域使用、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内容。申请人不缴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则中止相关审批程序。
据了解,每年我省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赔偿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在 10件以上,应当缴纳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根据估算在 1.5 亿元以上。《办法》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一次性征缴的征缴方式,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提出赔偿要求和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这部分费用,将专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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