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深圳海事局危管防污处科长,现任危管防污处处长)
当年《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让环保从陆地向海域迈进
深圳有260公里的海岸线,分布有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然而在10年前,关于海域的保护并没有得到重视、法规一片空白。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防治海域污染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深圳的环保工作从陆地延伸至海域。而自2000年2月25日起,《深圳特区报》连续刊发消息、通讯和评论,宣传《条例》。
2000年11月,“德航298”小型油轮沉没,230立方米重油泄漏。(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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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不忍睹的黑油迹敲响警钟
1999年3月24日是我难忘的一天。那天,我接到通知:珠江口水域发生海轮相撞事故。载有1032吨重油的“闽燃供2号”轮在内伶仃岛海域与空载油轮“东海209”拦腰相撞,右舷侧翻入海,造成油舱破损,586吨重油流入海中……当时,根据省搜救中心的指示,深圳海事局立即组织了队伍前往救援。
事发地点有美丽的内伶仃岛保护区,是中华白海豚保护区。过去我出海时,经常可看到成群结队的中华白海豚在海洋里畅游、嬉戏。如果重油污染伤害到海洋生物,让这些可爱的生灵受到影响的话,那真是太令人痛心了。
到达事发地后,却没有看到海上有黑色的油污带。那天风浪很急,油污带随风而去。跟踪一天,才发现油污带漂到珠海去了。此事故,使珠海等地300多平方公里海域及55公里海岸线遭到重创。香洲、淇澳岛19万亩养殖场被污染,淇澳岛上70公顷珍稀植物红树林也被祸及,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珠海昔日漂亮的情侣路海边、沙滩上,到处是黑色的油污。连珠海渔女这个标志性的塑像,也被染得黑乎乎的。
珠海市政府组织机关干部、市民、军人、学生两三百万人次,用了3个月的时间,才陆续把油污完全清理掉。海域污染造成大量的鲈鱼、蟹和蚝等海洋生物的死亡,据事后统计,这次事故仅水产养殖和渔业资源的损失就达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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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重大污染事件催生条例
“3·24”事件后,时任深圳海事局局长吴显基在随后召开的市委常委专题讨论会上,向深圳市主要领导汇报时说:“幸亏那几天珠江口一带吹的是东南风,才使大面积油污没有向深圳海域漂来,否则深圳市西海岸的内伶仃自然保护区以及珍贵的红树林,西部海域风光美景都将染上黑色!”
我当时也后怕:由于法规处于空白,海事部门对这样的污染事件也无能为力。
深圳拥有260公里长的优良港湾及海岸线,拥有远远超过深圳陆地面积的广阔海域。但是,很多人对深圳的认识还只局限于陆地面积,对深圳的海没有充分认识。
污染事件引起了深圳市领导的高度重视,深感必须尽快建立起科学的海域污染的防范机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从事立法工作的领导也深感尽早立法,使深圳海域的防污工作走上法制轨道已变得格外迫切。深圳特区海域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提上立法部门的工作日程。一系列论证和调研工作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
1999年11月22日,也就是珠海发生油轮泄漏污染事故后8个月,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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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应对“11·14”污染事故
2000年11月14日凌晨2时10分,装有2.4万吨化学品的挪威籍化学品船“宝塞斯”号与吨位为150吨的广东肇庆籍小型油轮“德航298”号轮发生碰撞。“德航298”号当即沉没,船上的230立方米重油也随即流入珠江中,威胁到深圳水域。我和同事们赶到现场,看到上游漂下来的一条5米宽、两公里长的油污带。迫在眉睫的是,油污带如果进入附近大型电厂的吸水口,就会破坏电厂的冷却设备,导致其停产。
这又是一起严重的污染事件。《条例》实施前,船舶防污工作没有理顺关系:其一,未能建立船舶污染赔偿机制。清污费用问题导致一旦溢油事故发生后,主管部门难以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进行清污作业。其二,海上环保方面尚未建立有效的海上安全预防与支持保障系统,港口防污应急反应能力差,面对这样的事故应急能力低下。
当时《条例》已实施大半年,对船舶污染防治、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等都有明确规定,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已初步建立。在“11·14”事件中,我们调动力量,“围追堵清”,成功地把污染控制住,没有影响发电厂,也没影响香港海域。
点评
记者
《条例》实施十年,为深圳海域环保做出了重大贡献。
如《条例》实施前,市民或游客在海边发现海上漂来大片油污,就不知道该由谁来负责清理。《条例》39条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破产无力承担的、超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的或污染物来历不明等无法追偿的清污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条例》实施后,搜救分中心每年留有专门资金,来应对这样的情况,清理这些来历不明的油污,只要市民向海事局反映,就有工作人员进行清理。
又如,深圳河以及沿岸的一些地方堆积着厚厚的垃圾,无人清理。《条例》第30条规定:“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应防止垃圾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由海事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清除,其费用由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承担。”
《条例》实施后,多个沿海省、市相继效仿,出台地方海域保护法规,国务院修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实施)也大量吸收深圳的实践经验。可以说,《条例》的施行发挥了深圳先试先行、探索新鲜经验、服务全国的地位和作用,为国家海上环保事业做出杰出贡献。
如今,深圳港口每年有22万艘次船舶进出,经过深圳海域的船舶超过50万艘次,每年运送危险货物达3000万吨,南海石油作业平台也对海域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条例》让海域保护有法可依,让深圳从容面对大大小小的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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