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新年伊始,福建省航道管理翻开新的一页。自2010年1月1日起,《福建省航道条例》正式实施,它是继《福建省港口条例》之后进一步促进海峡西岸港口发展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兆飞在2009年12月28日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介绍,该《条例》内容丰富,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特别是兄弟省市的高度重视。
多部门共管促航道发展繁荣
据了解,《福建省航道条例》涉及航道管理体制、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航道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其中不少内容填补了我国在航道立法方面的空白。王兆飞特别列举了条例审议过程中的一段插曲。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航道条例》过程中,委员们就“是否授权省政府调整航道体制”、“如何理顺航道上采挖砂石和航道正常疏浚关系”、“水运枢纽是否保证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对违法渔业养殖处罚是否存在交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几经反复才取得共识,确定了包括“授权省政府调整航道体制”、“规范航道采挖砂石”、“确保最小下泄流量”、“加大对破坏航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项立法原则。
王兆飞告诉记者,航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航道的建设、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然而在《福建省航道条例》出台前,航道的建设、管理、养护都归交通部门一家管,极大地限制了航道的发展。据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工程技术人员介绍,福州港、厦门港、湄洲湾港都是天然深水良港,长期以来,由于航道的部分航段的限制,或者牵扯到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制约了港口的发展,深水港无法充分发挥效用,真正实现深水深用。
《福建省航道条例》出台后,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特别是变一家管为多部门共管,为航道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五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公安、环保、口岸、安全生产监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从法律上
确立航道基本管理体制
王兆飞说,《福建省航道条例》从法律上对航道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管理工作,并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主管全省航道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福建省航道条例》在全省范围内贯彻实施的行政管理监督职责。《福建省航道条例》同时规定了航道规划的相关程序,包括全省航道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明确了全省航道规划的编制、审查主体和编制程序,划清交通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权界限。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2000年航道体制改革后,福建各级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逐步理顺了航道管理关系。但是,福建的航道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沿海各航道管理站(分局)的性质、地位、职责不一,除厦门、莆田航道管理站纳入财政外,其他设区市、县航道管理部门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福建航道管理体制目前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航道的发展。《福建省航道条例》的实施,将推动航道跨越式发展,进而带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飞跃发展。
加强航道保护成为重要内容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实施为航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航道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空白和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已充分地暴露出来。航道上乱采砂石、淘金、取弃土、乱倒垃圾等现象普遍,弃置沉船沉物和破坏航标严重。特别是闽江干流闽清、闽侯、福州等航段,由于在航道上乱采砂石,直接破坏了航道的水流状态、走向,甚至造成洪塘大桥桥墩严重受损,不得不限制大型车辆通过,安全隐患相当严重。某些地方和部门只顾眼前利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没有做到统筹规划、综合利用。
王兆飞介绍,由于上述种种因素,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时,把加大航道保护力度作为《福建省航道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取砂、淘金等活动的监管力度。建立拦河、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建设航道实行事前审查机制,即在审批建设拦河、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规范船闸管理行为。对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保证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在法律层面作了规范,为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解决航电矛盾,保证必要的水量用于通航,实现航电的良性互动发展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福建省航道条例》明确了航道的法律地位,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有加大资金投入的义务。王兆飞说,航道具有很大的社会公益性,其效益体现在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搞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和义务。
《福建省航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鼓励水运资源开发和利用,保证必要的资金用于航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包括财政拨款。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航道保护力度,促进航道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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