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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布了食安输发1030第2号规定:将加强对我国养殖虾的监控检查。广东省湛江市相关水产品出口企业应及早采取积极措施应对。
据悉,根据2009年度的进口食品监控检查计划,日方按2009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第033008号对我国产养殖虾进行检查,结果查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日方将加强对我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的监控检查,并将我国产养殖虾及其简易加工品有关农药残留(包括呋喃唑酮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此外,日方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也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手段。
日本是湛江市水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养殖虾又是湛江水产品主要出口品种,为确保全市水产品顺利输日,湛江市出口水产品养殖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日本有关新的规定要求,从养殖源头狠抓输日水产品卫生质量,通过质量安全体系控制和日常监管,加强对相关药物残留的监控,严禁使用相关药物进行养殖,规范备案原料基地的用药用料,同时,应建立和完善药残检测实验室,提高自检能力,加大相关药物残留项目的检测,进一步提高输日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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