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2004-3-26)24日上午,厦门同安凤林湾养殖区67亩泥蚶大面积死亡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该养殖区主人王某,曾将厦门市集美污水处理厂告上集美区法院,并于2003年底获得法院判决,污水处理厂须赔偿其经济损失50%。
王某在一审中诉称,2000年11月—12月期间,在凤林湾养殖区海域放养泥蚶约67亩,共投放资金562380元。2000年1月被告成立后,排放的污水直接排入原告所在的凤林湾养殖区。2002年7月,该养殖区被污染,造成泥蚶大面积死亡。同年8月14日,国家海洋局第三研究所对该养殖区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后,结论是被告排放污水中的超标污染物,与凤林泥蚶养殖区超标致死项目监测结果一致,该养殖区泥蚶大面积死亡与被告所排污水有直接关系,主要致死原因为重金属离子超标,是被告污染行为所致。
厦门市集美污水处理厂则称,国家法律规定也只要求其达标排放污水,但未要求被告必须保证同安湾水质符合《海水水质标准》中的二级水质。且其所排放污水全部达标,并无超标排放行为。
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安湾凤林海域属于厦门市政府批准、设定和规划的海水养殖区。原告虽没有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但行政主管部门已证实整个集美辖区均未办理过“两证”,所以不能仅以原告没有“两证”就否定其养殖行为的合法性。
集美法院还认为,厦门市集美污水处理厂虽依法成立,并取得临时排放污水许可证,但根据原告提供的海洋三所所作的《报告单及其说明》,证明王某所放养泥蚶体内的重金属含量超标与厦门市集美污水处理厂所排放的污水水样分析重金属含量对应;虽然也提供了《分析报告单》,但不足以排除泥蚶系重金属超标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因此,可推定泥蚶死亡是排污行为所致,应承担责任。但客观上海水严重淡化、养殖密度过大、养殖方法不科学等多种因素均有可能导致泥蚶死亡。因此作出了赔偿50%的判决。
判决后,厦门市集美污水处理厂提出上诉。该厂认为,既然一审法院已认识到:一审现有的证据证实“集美区政府为集美污水处理厂征地拆迁的责任人,但却在禁养区搬迁养殖户的工作上没有作为”,就应该追加集美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即使一审判决的推定可以成立,其责任的承担者也不是厦门市集美污水处理厂。一审判决在程序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遗漏了另一重要当事人集美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追加。而且在实体上也存在错误。(东南快报)
采集: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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