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近几年,FAO和各国政府都提高了食品中药物残留的限制标准。日本是我国最大的水产品输出国,从2006年5月29日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药的肯定列表制度》中对涉及水产品的134种化学药物残留量限定,其中不得检出的有33种。美国FDA对水产品进口要检查221}中化学药物的残留,严禁使用的药品有10种。欧盟、加拿大、韩国等国家近几年也相应地提高了水产品药物残留的限制。
作为影响国际水产品贸易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市场准入门槛,药物最大残留限量备受重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均制定了水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本文整理了主要国际组织和贸易国对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的规定,对于指导我国水产品生产、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对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的规定
我国规定了20种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表1)。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002年12月)。
二、我国与主要国际组织和贸易国标准比对分析
1.我国与CAC标准比对分析
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CAC。CAC规定了4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除丙硫苯咪唑我国尚未制订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外,其余三种我国均制定了限量标准,其中溴氰菊酯和磺胺类等农药的限量值与CAC标准一致,土霉素限量值低于CAC标准,另有16种药物是CAC标准所未规定的而我国规定的。与CAC标准比对分析,我国现有的水产品限量标准较CAC标准更加全面。
2.我国与欧盟标准比对分析
欧盟规定了31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药物品种明显多于CAC标准。由于我国在制定水产品药物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时,大多参考欧盟标准制定,因此与欧盟标准相比较,大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标准一致。但考虑到国内实际情况和使用药物品种的差异,个别品种仍存在一些差异,如溴氰菊酯的标准值低于欧盟标准,土霉素的限量值高于欧盟标准,另有11种药物品种我国尚未制订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与欧盟标准比对分析,我国在借鉴欧盟标准的同时,也考虑到国内的实际使用和残留情况,在总体上与欧盟标准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对个别水产药物品种,我国仍需进一步完善残留限量的制定。
表1 我国水产品药物残留最大限量标准 微克/千克
药物名称 |
品种 |
部位 |
限量标准 |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
所有食品动物 |
肌肉、脂肪、肝、肾 |
50 |
氨苄西林(氨苄青霉素) |
所有食品动物 |
肌肉、脂肪、肝、肾 |
50 |
苄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 |
所有食品动物 |
肌肉、脂肪、肝 |
50 |
氯丹 |
所有食品动物 |
肌肉、脂肪、肝 |
300 |
邻氯青霉素(氯唑西林) |
所有食品动物 |
肌肉 |
300 |
达氟沙星(丹奴氟沙星) |
所有食品动物 |
肌肉 |
100 |
溴氰菊酯 |
带鳍鱼类 |
肌肉+皮 |
30 |
|
|
肌肉 |
300 |
二氟沙星
|
|
脂肪 |
100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肌肉、脂肪 |
200 |
红霉素 |
|
肌肉、脂肪 |
200 |
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 |
|
肌肉+皮 |
1000 |
氟甲喹 |
鲑科鱼 |
肌肉+皮 |
500 |
氟胺氰菊酯 |
|
|
10 |
苯唑青霉素(苯唑西林) |
|
肌肉、脂肪、肝 |
300 |
恶喹酸(奥索利酸、喹菌酮) |
其他鱼 |
肌肉+皮 |
300 |
土霉素 |
鱼、有壳类 |
肌肉 |
200 |
磺胺类(总量) |
所有食品动物 |
肌肉、脂肪、肝、肾 |
100 |
沙拉沙星 |
鲑科鱼 |
肌肉+皮 |
30 |
甲砜霉素 |
养殖鱼 |
肌肉+皮 |
50 |
甲氧苄氨嘧啶 |
鱼 |
肌肉+皮 |
50 |
3.我国与美国标准比对分析
美国规定了22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我国水产品药物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相比,氟苯尼考和阿莫西林的限量值明显低于我国标准,红霉素、土霉素、磺胺类等药物品种的限量值与我国标准一致,另有10余种药物品种我国尚未制定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美国是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大国,与美国标准比对分析,我国在氟苯尼考的残留限量制定标准上较美国低了10倍,由此引发了2007年输美水产品受阻事件。除氟苯尼考外,其余10种美国已经制定残留限量标准而我国尚未制定的药物品种尤其值得我国关注。
4.我国与日本标准比对分析
日本“肯定列表”系统内涵是在食品中引入农业化学品残留物“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统一标准)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的流通。日本规定了百余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是目前世界上规定水产品药物最大残留限量品种最多的国家,药物品种涉及激素类、抗生素、微生物等多项内容,药物多细化到具体养殖品种,且随着时间不断更新,更新频率较高。与我国相比,日本制定限量的药物品种远远高于我国已经制定的品种。其中氯丹、氯氰菊酯、氟苯尼考的限量值明显低于我国标准,另有80余种药物品种我国尚未制定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日本是我国水产品出口第一大国,自2006年日本“肯定列表”实施以来,我国对日出口一直呈下降趋势。与日本标准比对分析,我国不仅在药物品种上远低予日本,在每种药物的使用晶种和部位上也不如日本规定的详细和具体,暴露出我国基础研究的不足。通过比较,可以为我国今后在镑9修订标准时提供采标依据。
三、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应对措施
1.强化源头管理,科学用药
近20年,伴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水产病害也越来越严重,整个水产养殖业用药量越来越大,过度辟j药和滥用药引起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近年来更是频发,对水产晶出口和食品安全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只有从源头上狠抓水产养殖安全,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对各种投入品尤其是渔用药物的监管,科学合理使用渔药,才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2.加强药物基础研究,开展风险评估研究,强化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水产用药残留限量的基础研究不仅关系到我国水产品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从我国已经制定的残留限量的药物品种和限量值来看,与日本、美国和欧盟都存在一定差距,许多药物品种的限量标准均为直接借鉴欧盟标准,缺乏相应的毒理学数据和药效评价标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水产养殖和用药国,许多药物品种国外没有现成的渔药理论基础和数据可供引进,因此,加大科技投入,强化保障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3.强化法制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水产养殖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加快养殖有关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在推行养殖证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养殖环境、渔药、饲料、水产品安全养殖等配套法规,完善养殖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鼓励养殖场从业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不断转变管理理念,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水产法制管理阿全面深入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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