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中华女性网报道 红树林因其生长在海洋与陆地间的湿地、滩涂上,对海啸有较强的抵御能力,被称为“海上森林”和“防护大堤”,是海防林体系中的第一道防线。
据了解,我国红树林主要生长在粤桂琼三地,经过60年代的围海造田,80年代的挖钛,90年代初的房地产热,90年代中期的挖塘养虾,我国的红树林拥有量已经极大减少。
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的矛盾
追究红树林破坏的根本原因,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的周浩郎说,这主要是将红树林带转化成经济利益的驱动。红树林的最主要功能在于它的生态功能而不是经济功能,但是占地挖塘从事海产品养殖、未经批准毁林开矿、盲目开发旅游设施的现象使得各方面对待红树林的态度始终没有走出“治理——破坏——再治理——再破坏”的怪圈。
资料统计,近20年来,广东省被毁红树林近8000公顷,其中98%是挖塘养殖造成的。广西地区在上世纪80年代有部分群众贷款营造海防林,但目前这些海防林有的已被划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并且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每亩每年补助5元,同时停止以生产木材为主的商业性采伐,群众意见很大,钦州市林业局的徐局长表示,他经常接待有关群众的上访,因为投入不够,这个难题仍无法解决。
法规不健全
2001年,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的吴美如因为非法围塘养殖破坏红树林70亩被当地林业公安抓捕。据办案人员回忆,案件移送起诉时出了问题。“在处理上始终没有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森林法》中也没有将红树林纳入管辖范围,红树林也没有被列为珍稀树种。而且破坏红树林是多年生灌丛,无法计算蓄积,不能按蓄积来定罪,又不是幼林,不能按株数来定罪。但其破坏确实严重、影响很坏,不处理不能平民愤,最后只能按破坏公共财物罪来逮捕法办。”至今,有关保护红树林的法律法规仍无具体体现,林业部门在管理上缺乏法律依据。
权属混乱
国家林业局驻海口专员办王洪杰专员说,目前,各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已经制定,海岸沿线和沿海滩涂宜林地未全部列入林地范畴,即便是林地也已大部分承包到户,因营造防护林投资补助不多,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助试点范围的每亩可以获得补助5元,农民实得只有3.5元至4.5元,沿海滩涂宜林地有相当数量控制在海洋或者渔业部门。由于经济回报低,农民和有关部门不愿意将上述土地用于营造沿海防护林和红树林,并且在这些土地上还有大量的土地纠纷没有得到解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沿海防护林和红树林的发展。
此外,由于红树林特殊的自然生长条件,各部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结果是“没有问题时,各部门都管,有了问题却无人管。”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海洋部门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部门依据《渔业法》,土地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管理,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水利部门则依据《水法》。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矛盾地方政府往往无法解决。
科技力量投入小
广西钦州市林业局的技术人员说,红树林建设比一般造林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因为生长在沿海泥质滩涂地带,潮起潮落、人为破坏以及螃蟹等小动物的啃咬使得红树林成活率低。急需通过科学的良种选育工作提高红树林的防病虫害能力,特别是对引进外来物种的生态安全评价。基层缺乏科技示范和技术普及的推广工作也是阻碍红树林建设的重要原因。周浩郎表示,以往的科研工作与红树林的推广脱节,科研的指导性差,各地的交流不丰富使得我国的红树林研究和推广发展都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平台上。
编辑: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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