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厦门日报资讯:福建省厦门市退养渔民今后又将拥有一张新的护身符。厦门市近日出台《厦门市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实施办法》,对在本市海域的滩涂养殖、浅海养殖和网箱养殖等水产养殖今后的退出补偿进行明确规定。
据了解,在厦门市政府历次水产养殖退出范围以外,且1997年4月1日《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实施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以及实施后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将依《实施办法》给予水产养殖退出补偿。
按照《实施办法》,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应给予养殖者合理的期限自行处理苗种和在养未成品。与此同时,对提前退出的养殖者,将给予适当奖励;对提前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养殖者,将给予拆除补贴。
此外,《实施办法》指出,市、区财政还将各按每个退养村(社区)100万元以上额度安排专项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用于惠及退养村(社区)和受影响人员的民生工程、新农村建设和增加收入的发展项目。同时,鼓励市区财政加大扶持投入。
记者了解到,网箱养殖退出的直接补偿标准是1350元/个,浅海养殖(吊蛎)的直接补偿标准是850元/亩,而浅海养殖退出的综合补偿标准是5000元/亩,滩涂养殖退出的综合补偿标准是6000元/亩。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表示,《实施办法》延续了厦门市海域一贯的退养政策,并对原有做法进行了规范化和制度化,兼顾了大多数渔民的利益并更加注重退养渔民的长远生计。但《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今后大嶝海域的水产养殖退出,厦门市历次退养的海域,包括西海域(不含马銮内湾的插网养殖)和环东海域,不执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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