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今年3月底,汕头某公司出口一批冻熟蟹肉至比利时,汕头检验检疫局对该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出具了输欧水产品《健康证书》。4月初,该公司向汕头检验检疫局申请更改《健康证书》,要求删去证书中的“aquaculture”(意指“养殖”),申请更改的理由是该公司提交《健康证书》给银行要求议付时,银行审单后认为该批冻熟蟹肉系由海捕蟹制成,既然如此,在《健康证书》中出现“养殖”字样就不合适。对于这样的更改申请,依照有关规定是不能给予满足的,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输欧水产品《健康证书》是根据欧盟在2000年2月2日的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的关于进口我国水产品的特殊条件之2000/86/EC委员会决议而签发的,在欧盟的2000/86/EC委员会决议上清楚地列明:“中国产水产和养殖水产品必须随货附有经编号的正本健康证书,证书填写完整,有签名和日期,并按照A证书格式的要求打印在同一张纸上”,格式A《健康证书》的“养殖”一词系与“水产”(fishery)一词并列的,表示该份《健康证书》是针对中国产水产或养殖水产品签发的,删掉“养殖”一词就等于改变了证书格式,违反了欧盟2000/86/EC委员会决议,这样的证书有可能会引起欧盟进口国的质疑,而银行在“养殖”一词上作文章是不恰当的,因为该份《健康证书》上已备注说明该批冻熟蟹肉系由捕自FAQ61海域的蟹加工而成的,并不会和养殖蟹混淆。汕头检验检疫局签证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向该公司做了解释工作,又与银行审单人员进行协调,使该公司顺利结汇。
从上述案例来看,银行审单人员在审核属于信用证项下单据之一的《健康证书》时,对有关的法规规定不清楚及没有仔细审核《健康证书》备注内容,才会作出单证不一致的结论。而作为执行相关法规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单位提出的更改要求不能盲目地满足,而应首先了解清楚报检单位提出更改的原因,然后加以分析,该给予办理更改的应尽快办理,不该更改的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与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沟通,帮助报检单位解决困难,以实际行动促进外贸出口企业的发展。
南方渔网编辑: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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