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近年来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渔业资源衰退和工程建设等用海侵害传统渔民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甚至有些渔民陷入“种田无地、养殖无海、转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困境。其深层次的根源何在呢?有专家认为,我国渔业法制建设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渔业发展要求,表现为传统的渔业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模式强调渔业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而对其使用权属界定不清,导致行政管理手段难以对既存的权益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使用权,不利于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改革中国传统渔业管理方式,通过民事立法确定渔业权制度,建立新型渔业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日前在上海举行的“渔业权与渔业可持续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法律专家与从事渔业生产和管理的专家、学者深入探讨了渔业权的概念、类型与作用,渔业权的法律性质,实施渔业权的条件与途径,渔民权益保护以及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措施等内容,并结合我国渔业发展情况和管理实践,吸收挪威、冰岛、日本、韩国等发达渔业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成功经验和做法中的可取之处,为我国建立新型的渔业权制度提出了极具价值的方案。
经过深入探讨和充分交流,与会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民事立法确定渔业权制度,以切实保护广大渔民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已经在《渔业法》里对相关措施做了规定,但目前渔业权的审批和管理基本还是使用行政许可的方式,生产者权益缺乏法律长期、稳定、有效的保护,损害救济机制不健全。为此,针对我国普遍存在的圈占、拍卖水域滩涂等擅自改变现有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情况,使渔民丧失传统渔业权以及非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增加渔民负担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应该明确我国渔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民是农民的一部分,要像重视农民“失地”一种重视渔民“失海”问题,参照土地承包经营的做法,使广大渔民有一个长期而有保障的渔业权;二是尽快完善我国的渔业权制度,特别是要抓住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制定物权法的契机,在物权法中对渔业权作出规定,明确广大渔民对其长期劳作、赖以生存的水域滩涂享有优先使用权,以立法的形式增强其权益的权威性、稳定性以及损害救济的可操作性,改变目前通过行政批准手段进行管理导致的权限模糊、保护不力等缺点。(农民日报)
编辑: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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