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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禁止捕捞10种水产种苗

发布时间:2005/11/19 10:05:00  来源: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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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南方渔网报道  浙江为10种水产种苗下了"禁捕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8日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日本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
    据介绍,浙江省是海洋渔业大省,2004年水产品总产值达376.6亿元,占大农业总产值的30%。但是近年来,由于捕捞强度过大、沿海和内陆水域污染严重等原因,渔业资源一直处于衰退状况。近海的主要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倾向明显。
    "内陆渔业资源衰退比近海还要严重,富春江鲥鱼1958年捕捞量为10吨,现在已经很少见,太湖白鱼、白虾、银鱼不及10年前的50%。"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叶鸿达说。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这10种规定水产种苗的,必须由浙江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进行捕捞。 
    根据该条例,如果要调运这些野生水产种苗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要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擅自调运者,除没收种苗外,最高罚款将达三万元。  





                                            编辑: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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