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还规定,禁止养殖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否则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销
毁产品。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特别是处方药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品种目录执行。渔业养殖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对使用违禁药物的水产品,政府主管部门要监督进行高温、焚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同时,要求养殖产品在起捕前应当按照休药期的规定停止使用药物。当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水产品安全状况信息,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质监、工商、渔业等部门要加强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水产品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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