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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对虾种苗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6/2/25 22:21:00  来源: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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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近年来,湛江市有少数水产种苗场未经审批就擅自从事对虾幼体孵化或虾苗培育,甚至倒卖外地劣质虾苗。为维护合法生产者权益和虾苗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对虾种苗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开展专项打击对虾种苗的非法生产和违法销售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湛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市已停止审批对虾种苗繁育和培育的申请。凡是《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虾苗场,必须按规定在期满前30天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否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注销;对于未申请审批的水产种苗场,应当从实际出发,尽快自觉申请非对虾品种的种苗生产。

  二、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对虾种苗繁育场(使用亲虾孵化幼体)由我局审批,培育场(购买幼体进行培育)由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已过期、过期不年审、年审不合格以及超越许可范围等进行非法生产的苗场,必须自本通告之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自行处理完毕亲虾、幼体、虾苗,并且停止非法生产行为,否则,逾期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是从市外调入并进行倒卖的虾苗,必须依照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后才准进入本市,并及时向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登记备案,在销售前自觉申请检验检疫,检测合格后才能销售。否则,按销售不合格苗种论处,依照《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有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我局将不定期委托苗种检测单位对全市虾苗质量进行检验检疫,对检测不合格者将依照《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社会公布,或按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并依照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出限制整改通知书,到期抽检仍不合格者,即收回并注销生产许可证。

  五、对使用禁用药物进行生产的,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对苗种进行无害化处处理,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南方渔网编辑: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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