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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水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后过渡期的相应对策

发布时间:2008/1/25 15:26:00  来源:  编辑:黄倩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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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我国作为一个水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加入WTO在对国际水产品贸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同时,必然也会对本国的水产品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对承诺的逐步履行,我国水产品贸易在规模和结构上发生着悄然的变化。在水产品进口增加的同时,出口亦表现不俗。2002年我国水产品出口规模在历史上首次超过泰国,居全球第一。2002—2004年我国水产品出口创汇年增长率连年超过10%,2004年高达27%;出口创汇能力已超过畜牧业,成为大农业出口的领头羊;出口规模占水产品产出规模的比例也由加入WTO前的5%左右增至近8%。2004年我国水产品贸易总额首次突破100亿美元,达到540多万吨和102亿美元;其中,出口量和出口额分别为242万吨和70亿美元,同比增长15%和27%;进口量和进口额分别为299万吨和32亿美元,同比增长28%和30%;实现贸易顺差37亿美元,同比增长24%。水产品出口创汇已占农产品出口创汇总额的近1/3,水产品实现贸易顺差已占我国商品贸易顺差总额的1/10强。水产品贸易在我国农产品贸易乃至商品贸易中的重要性日渐凸现。
  一、我国对加入WTO相关承诺的履行
  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要求成员全面履行各项义务的执行期,发达国家到2000年,发展中国家到2004年底,因而待我国加入WTO时,各成员尤其是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日本、欧盟和美国已接近完成了协议要求的政策调整,只有韩国和巴西仍有一定的下降空间,而且我国通过双边互惠协议已经得以享受大多数成员履行承诺产生的利益。因此,加入WTO实际上意味着我国基本上是单方面扩大市场开放。加入WTO后,我国政府积极履行相关承诺,除在宏观层面上按照WTO的法律框架对贸易体制和相应法规进行改革外,在渔业及其相关领域也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如修改并通过了4个包括罗非鱼和甲鱼在内的养殖技术规范,3个饲料生产和使用标准;建立了4个渔业和水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心;实施了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开展了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首批通过认证无公害水产品84个。与此同时,我国如期削减水产品关税。2004年水产品平均关税总水平已达到10.45%的水平,且各类水产品的具体关税也都积极按照关税减让时间表的过渡期和关税水平履行了承诺,至2004年底,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已降至13%~16%的水平;骨粉末等产品和海藻类产品,虽然列入了《农业协议》,但也履行了关税减让的承诺;工业品和提取物尽管在我国水产品贸易中占的比例非常小,但关税削减义务也得到了积极的履行。
  由于我国从各个方面积极履行了加入WTO的相关承诺,我国水产品贸易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结构上均发生了悄然的变化。
  二、加入WTO对我国水产品贸易的具体影响
  (一)水产品进口规模呈现明显增势
  加入WTO后,我国在积极履行关税削减承诺的同时,还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通关速度,使得货物贸易进口包括各类主要进口水产品的进口规模呈现明显的增势。2001年我国水产品进口规模为231.4万吨、18.8亿美元;同比下降8.1%和增长1.6%;2002年为249.1万吨,2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和21%;2003年尽管受“非典”的影响,进口规模仍保持在233万吨、24.8亿美元的水平,同比下降6.4%和增长9.5%;2004年伴随着出口的大幅度增长,进口规模亦同步增长,进口数量和金额分别达299万吨和32亿美元,同比增长28%和30%。如果扣除进口鱼粉部分,进口规模始终保持增长趋势。在可食用部分中,带鱼的进口规模在连续几年下降后有所上升,鲱鱼和小虾等大宗进口品种的进口数量都呈波动性增长之势。2004年带鱼进口规模达8.0万吨、4390万美元;鲱鱼进口规模达9.5万吨、3450万美元;小虾进口规模达4.7万吨、9950万美元(见表1(略))。
  从我国水产品进口的情况分析,鱼粉进口占了我国进口总量的40%左右,扣除鱼粉后的进口水产品中2/3以上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因而我国实际进口用于国内消费的水产品每年不足60万吨,且大部分水产品集中在那些我国近海资源短缺的品种上,如带鱼、黄鱼、鱿鱼、鲱鱼、鲭鱼和北极甜虾。即便在前几年关税高达35%的情况下,每年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的进口带鱼,数量与我国当年生产的带鱼几乎持平;天然野生黄鱼,基本上全部为进口;80%以上的龙虾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北极甜虾主要来自加拿大、挪威和丹麦。因此,这些品种的水产品进口增加可以在国内市场起到调剂余缺的作用;若从保护资源的角度看,适量增加水产品进口也将有利于我国沿海渔业资源的保护。
  (二)水产品来料加工出口增长迅速
  在我国水产品进口关税大幅度降低的同时,由于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低廉,加之我国已有一大批加工企业的产品达到了进口国的质量标准:250多家加工企业实行了HACCP计划,120多家企业获得了出口欧盟的资格,许多企业的产品取得了IS09001、IS09002等资格认证,使得我国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看好作为水产品加工的基地。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进口水产品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来料加工的出口规模也增长很快,占水产品出口总量的比重始终稳定在37%左右,鳕鱼、鲽鱼、鲭鱼、鱿鱼等原料鱼的进口规模除鱿鱼外也稳中有升(见表2(略))。从浙江、山东、辽宁等沿海出口大省水产品加工结构的变化趋势也可以看出,生鱼片、小包装产品等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山东和辽宁进口大量的冻鳕鱼、冻鲽鱼和冻鲭鱼,加工生鱼片出口。2004年山东生鱼片出口近40万吨、9.5亿美元;辽宁生鱼片出口12万多吨、2.5亿美元。浙江则主要进口带壳小虾,加工小虾仁出口,2004年出口冻小虾仁近2万吨、创汇7000多万美元。目前我国生鱼片出口美国和欧盟的规模均在20万吨左右,出口日本的规模也超过10万吨。来料加工冻鱼片出口已经成为我国水产品出口创汇新的增长点(见表3(略))。
  内地的一些出口大省的出口结构变化同样也反映了来料加工贸易的增长趋势。如吉林出口的一半依赖于干鳕鱼的来料加工,2004年出口总量值分别为5535吨和1883万美元,其中干鳕鱼出口就达3212吨和1527万美元。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水产品加工出口基地之一,并逐渐呈现区域性分布。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水产品的出口创汇,而且也吸纳了大量剩余劳动力,成为农民增收的一条新途径。
  (三)非关税壁垒对水产品出口的冲击呈上升趋势
  WTO各成员和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在降低关税的同时,加强了对非关税壁垒的设置和使用,非关税壁垒已经而且日益成为我国水产品出口面临的主要障碍。
  1.数量限制措施的使用已非罕见。如2002年1月25日欧盟以我国出口的虾产品氯霉素超标为由,正式通过2002/69/EC决议,宣布对中国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包括水产品)实行全面禁运。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我国向欧盟出口的水产企业总数为95家,2002年每个企业因欧盟禁令所遭受的损失平均在300~500万美元,95家企业对欧盟水产品出口贸易金额合计6.23亿美元、贸易量达13万吨。
  2.卫生检疫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使用变本加厉。自2001年起,日本不断扩大药物检验范围,使我国对日鳗鱼出口大幅度下降。2003年6月下旬,日本在其国内刚刚明确恩诺沙星的检验方法和最高残留量为0.05ppm,既未向我有关部门通报、进行磋商,也未向WTO秘书处通报,7月3日就公布实施,而且其厚生省公开下文还要对库存的鳗鱼加工品(包括库存已一年的产品)进行检查,致使2003年中国出口日本鳗鱼减少近两万吨。又如,从2002年开始,美国对我国的对虾实行严格的抽样检测制度,加大对氯霉素检测的抽样比例,只要一个对虾样品检测呈阳性,就对整批产品进行销毁、退运等处理,并将生产企业列入自动扣留的黑名单。该做法严重影响了我国对虾的正常出口。
  3.反倾销措施使用的频次越来越高。美国屡次对我国水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开征高额反倾销关税。2004年7月份,美国商务部又初步裁定我国对美出口对虾存在倾销倾向,并依此决定对我国出口对虾征收7.67%~112.81%的反倾销关税,平均关税高达49.09%。我国水产品加工企业和虾农的经济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如汕头最大的对虾加工企业——民丰公司自对虾反倾销后每天的损失就达5万元。
  4.原产地标识被越来越多的成员所使用。如自2004年秋季开始,日本农林水产省宣布将加工食品的原产地标识对象由过去的几十种扩大到数百种;2002年7月1日,韩国海洋水产部又宣布对韩国产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并于2003年积极推进对进口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2005年美国农业部宣布自4月4日起实施原产国标识法,强制要求在超市销售的鱼类和贝类产品标明系养殖或野生捕捞及其原产国。毫无疑问,这将直接导致企业成本费用的增加。
  加入WTO对我国水产品贸易的影响亦喜亦忧。如何继续扩大已有的优势,突破非关税壁垒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后过渡期所应关注和思考的。
  三、后过渡期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水产品预警预报系统。水产品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尽快建立一个以价格和数量为重点的监测系统,定期对重要品种的国内价格、出口价格和数量以及国外市场该类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发现有削价销售和对某一市场出口大幅度增加的情形时,要发出“警报”或组织行业协会对相关出口企业进行通报,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同时,对进口水产品也进行价格和数量监控,对严重影响我国水产品生产的进口品种及早发现,并可作为我国对抗国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反制裁措施进行储备。水产品预警预报系统不仅要关注我国水产品在国外遭到的反倾销和限制进口的动向,而且对其他国家发生的水产品倾销纠纷案件也要关注,以为前车之鉴。
  2.切实提高我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要建立起政府与企业的协调机制,把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从源头抓起。政府不仅要加大对水产品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各部门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外贸、水产渔业等部门还要通力合作,将水产品加工、生产、流通等环节全部纳入质量监控之下,并加大检验检疫执法力度,坚决杜绝质量不合格的水产品出口。同时,要从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全面提高我国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饲料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饲料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效控制饲料对水产养殖产品和养殖环境的污染;养殖企业应积极采用能够有效防治病害的养殖新技术,并严格控制药物的使用范围;水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只有从每一个环节入手来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才是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根本。
  3.在合理设置关税结构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关税总水平。根据我国水产品进口的特点,进一步调低关税对我国来料加工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并且能够在保持国内市场稳定的同时对市场供给起到品种调剂和补充的作用。因此,可以考虑进一步调低水产品进口关税,但同时应该按照逐步升级的结构设置关税,并积极合理地利用WTO的相关协议和条款灵活运用弹性关税政策。






                                            编辑: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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