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报2003/8/14讯 鳗鱼产品药残超标问题一直是困扰鳗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现在这一问题有望从源头上得到根本解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着手制定鳗鱼养殖场登记注册、监管手册和供货证明三项制度。这是8月9日在福清市召开的全国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研讨会上透露出的消息。
会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副局长鲍俊凯强调,从鳗鱼养殖的源头解决药残超标问题,是我国鳗业健康发展和确保行业长远利益的根本性措施。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讨论了国家质检总局即将出台的《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按照该管理规定,今后将对出口鳗鱼养殖、加工、运输和贸易企业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该规定的核心是对出口鳗鱼养殖场实行登记注册,申请登记注册的养鳗场必须满足规模养殖、制度完善、用药投料规范、技术保障等13个方面的条件,未登记的养鳗场不得向烤鳗企业提供鳗鱼原料;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推行《出口鳗鱼养殖场监管手册》,对养鳗场环境卫生、消毒处理、档案管理、用药用料记录、水质状况等五个方面进行全程监控;实行《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核销制度,由烤鳗企业、各级鳗鱼协会和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鳗鱼是否来自登记注册的养鳗场进行层层监督把关。有关部门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全面禁止养鳗企业使用高残留、残留期长、国内外禁用。
值得关注的是,新制度突显了烤鳗企业在对原料鳗药残把关中的责任,要求烤鳗企业必须与登记注册的养鳗场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对养鳗场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严禁向二道贩子收购来路不明的鳗鱼原料。违规企业将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养鳗场的出口鳗鱼供货资格和烤鳗企业的出口报检资格。
此次会议上还透露出一个信息,为规范水产品识别代码的管理,确保出境水产品的可追溯性,国家质检总局近日起草了《出境水产品追溯计划要求》,目前已下发到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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