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的全称是农业特产农业税。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规定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于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征税范围。
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农林特产税与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生产和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品,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至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至20%不等;计税依据为应该纳税的农业特产品的收入。
南方渔网编辑: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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