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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海产品出口遭遇非关税壁垒的成因与分析

发布时间:2008/2/20  来源:中新闻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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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摘自中新闻:一、非关税壁垒对我国水海产品出口的影响

    所谓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所有对贸易自由流动产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规则、补贴、投资的出口实绩要求、限制政府采购国产货、可兼容的标准、质量标准、健康和安全管理规范、标签法规、检验和测试要求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WTO非关税壁垒采取了两种规制办法:一是要求WTO成员承担履行透明度的义务,确保贸易伙伴获得有关可能构成贸易壁垒的此类措施的信息:二是除了GATT限制WTO成员在具体的情形下使用非关税壁垒以外,还针对各主要的非关税壁垒达成了一系列的专门协议,加以控制。尽管如此,人类发现和创造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似乎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所有非关税壁垒中对我国海产品出口最具限制性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近年来,发达国家针对水海产品输入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多。由于环境、健康和对国内市场保护因素,世界主要国家针对水海产品设置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加。2001年初欧盟因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中检出氯霉素超标,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入,使我国出口至欧盟的水海产品蒙受巨大损失,以广东省为例,2002年仅出口98.795美元,比2001年大幅下降83.5%。虽然欧盟陆续解除了禁令,但检验标准仍然较高,广东水海产品出口欧盟艰难。海关统计显示,2003年广东出口欧盟水海产品175万美元,虽取得恢复性增长,但仅占广东水海产品出口总额的 0.4%。

    再如, 2003年8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紧急通报,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将对进口小龙虾、蟹肉和冻虾仁等产品实施新的氯霉素检测标准。12月12日,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的食品“反恐”条例——《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和《进出口食品预先通报条例》开始实施,该两个新条例是美国《反生物恐怖法案》(BTA)的配套法规,根据《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FDA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此前欧盟也出台并实施了针对冻虾等水产品的新检测标准,日本也于2004年2月17日起实施《安全烤鳗生产企业认证的审定、指导指标》等一系列新规定,这些将直接影响到广东省水产品的出口。

    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特别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标准,2006年5月日本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大大抬高了进入日本市场的门槛。截至到2006年11月底,我出口鳗鱼被日本检出违例事件共32件,被检出的药残包括孔雀石绿、硝矶呋喃、硫丹等多个品种,直接导致全年对日烤鳗出口下降1.2个百分点。

    二、我国水海产品出口遭遇非关税壁垒成因分析

    我国海产品出口之所以会遭遇非关税壁垒,我们认为其原因应该从外部市场环境和出口企业自身着眼进行发掘。从我国水海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来看,贸易目标国利用WTO规则允许的例外,滥用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权利,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造成我国水海产品出口市场恶化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我国水海产品的出口企业在研发投入不足、产品创新不够、认证意识淡薄、应诉消极等方面也诱使了贸易对象国对华实施非关税壁垒。

    (一)出口目标国滥用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

    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成员方管理国际贸易的手段可以有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但是当合法手段被用于非法目的,比如,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的货物或服务进入本国市场,就会演变成为应受谴责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从广义上来看,非关税壁垒涵盖了除征收关税以外的一切非法措施。根据GATT的要求,一切非关税措施都应当转化为关税措施,也即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不过,由于WTO相关规则本身的例外条款,比如,数量限制的取消仅仅是一般性的,允许存在例外。换言之,在特定情形之下,非关税措施仍然具有合法性。只是当它们被滥用之时才被界定为非关税措施壁垒,转化为非法的、应予以取缔的措施。

    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往往被WTO成员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国别没有限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对此难以作出判断。一些技术标准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广,令人无从谈起,无法把握,很难全面顾及。更何况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因此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这也是我国水海产品的出口容易遭遇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原因。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花样翻新趋于严格

    技术性壁垒形态各异,表现形式极其多样,涵盖范围极其广泛。从产品范围看,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涉及与人类健康有关的资源环境等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产品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的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狭义的自愿性措施等方方面面。

    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与法规越来越严格,而且数量也不断增加。一些国家制定了极为繁琐的技术标准,既有产品标准,也有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波及、仿效和扩散效应越来越明显。一般来说,一旦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贸易,其波及度较之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更为广泛和深远。许多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可能直接导致限制甚至禁止进口。某一产品实施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很容易扩大开来,波及相关产品甚至整个产业。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践中,一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易引起他国仿效。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较易产生连锁反应,从一国扩展到多国甚至全球。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深入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涌现。技术创新使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越来越高,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格和苛刻。比如,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涉及国际标准,又有独自拟定的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日本的技术法规繁多,其中只有极少数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当外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其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让一般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日本通过技术法规、认证制度、检验检疫要求以及标准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近年来,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产品和食品进口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甚至几近苛刻。如:农药残留问题;关于《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关于频繁实施命令检查的问题:关于食品原产地标签的要求;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修正案;关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等。日本厚生省规定食品中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严格控制食品中的药物残留、放射性残留和重金属残留。1968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那时仅对5种农药设定了最高限量,1978年增添了26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1997年对 161种农药设定了8000个最高残留限量。目前,日本已对229种农药和1 30种农产品制定了近9000种限量标准,并配合以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和近平苛刻的标签制度与包装要求。

    三)我国水海产品出口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水海产品出口与产业具有相对的弱质性。2006年,我国水海产品出口继续保持近年来的良好增长势头,全年出口89.7亿美元,增长(对 2005年同比)19.0%,远高于同期农产品出口总体增速14.1%:占我农产品出口总额的28.9%,继续保持第一大出口农产品地位,全年对农产品出口总体增速拉动超过5个百分点。但由于我国总体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许多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质量不高。相对于国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与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弱质性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近海及淡水养殖产区污染加重,为了在较差的环境下控制疫病,实现饲养的高效率,有些养殖户在生产中施用药物和激素。2005年以来,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在我出口鳗鱼、多宝鱼、桂花鱼、鲤鱼、鲩鱼等水产品中多次验出含孔雀石绿,严重影响了我水海产品的国际声誉。

    其次,我国许多水海产品出口企业法规意识、标准意识和认证意识还比较淡薄,更缺乏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信息,致使许多出口产品包括其生产条件、工艺和方法达不到国际或国外的技术标准。即使一些产品有质量,但由于缺乏认证,仍然不能进入一些国家同类产品的主流市场。目前我国养殖类产品的出口方面所遭遇的技术性限制,多半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三、我国海产品出口应对非关税壁垒的策略

    (一)建立非关税壁垒追踪体系

    我国应该跟踪调查,注意外贸目标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相关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动态信息,可以为我们了解和掌握哪些产品和行业在何时可能遭遇国外的非关税壁垒,提供重要的依据。当企业遭遇非关税壁垒时,应当能获得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的咨询服务。这些咨询服务的提供,应建立在对以往案例的深入研究基础上,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在对以往应对案例深入分析和积累的基础上,广泛调查企业(行业)、有关背景的具体情况,由相关的咨询专家和咨询顾问结合两者设计最佳的应对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给予全程的协助和指导。向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在应对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向企业提供必需的法律人才和依据相关国内、国际法规解决问题的方法,协助企业进行应诉中的取证、法庭辩论、上诉策略的制定等活动。

    对于我国水海产品出口而言,我们应该研究进口国的水海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农业操作规范,及时调整质量标准,从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入手,积极主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面对国外贸易壁垒,企业要及时、充分了解进口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建立完善、规范的现代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资料,团结作战,形成同盟,积极应对,争取有利结果。

    二)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体联动机制”

    一般来讲,政府在应对国外非关税壁垒中是积极的,而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有搭便车的行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企业领导应对意识不强,不重视遭遇非关税壁垒的市场,认为国外市场不是企业目标市场,可有可无:企业领导班子对应对非关税壁垒的认识不一,如果胜诉,皆大欢喜,一旦败诉,将支付高额律师费,企业对此存有顾虑:如果需进行同行间调查,企业不愿泄露财务数据;应对工作较为复杂,企业不愿浪费精力;也有的期望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坐享其成。因此,要重视政府、协会和企业在应对非关税壁垒中的博弈关系,应从综合效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应对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受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实力的限制,应对非关税壁垒不可能完全依靠企业。因此,应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对非关税壁垒的预警机制和应急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共同应对非关税壁垒。


                                        南方渔网编辑:陈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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