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南方农村报:本报讯 荷兰农业部食品及消费者安全局针对我出口的鱼类产品卫生检疫证书格式,发出以下最新通知要求:截止2007年12月1日前抵达的我国输欧动物源性产品(包括鱼类产品),其现有格式的卫生检疫证书仍可使用。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所抵达的动物源性产品(包括鱼产品)货物,其有关卫生检疫证书的所有页面须持有相同签字并加盖相同公章。否则,荷兰海关将一律不予放行。
根据欧盟有关规定,向欧盟出口动物源性产品时,如果有关部门所出具的卫生检疫证书纸张数多于一页,每一张页面上也须持有同样签字并加盖同样公章。目前从中国进口鱼类产品的卫生检疫证书上只有第一页有签字和公章,其他页面则没有签字和公章。
南方渔网编辑:陈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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