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费
1.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高新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后,经批准,五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头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期满后经批准可延长减半还期限。购买道路、桥梁等大型基础设施经营权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在投资回收入期间由财政全部返还(或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60%)。
3.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企业所得税。开发大水面、荒山、荒地、滩涂,自有收入之日起,农业特产税三年免征或先征后还。免征资源使用费十年。
4.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三年内,凡当年出口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入企业所得税,但不低于10%。其产品直接出口的,其出口产品增值税和可采取“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等方式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5.外商投资兴办教育、卫生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度缴纳的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经报批,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四年至第六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所得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6.兼并、收风购、嫁接国有集体企业的外资企业,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五年内先征后返还。
7.外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凡来我县兴办外资企业,五年内免征河道堤防修建维护费、水闸水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及点农业 灌溉水源补偿费,第六年到第十年按标准减半征收;
二、用地
1.外资企业建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出让,出租的办法,优先予以保证,根据项目情况,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返还可以50%-100%。
2.投资农业开发性项目,特别是荒山、荒滩、荒地、荒水于发项目,允许以承包期执行,进行林业开发使用,按国家规定的最长承包期执行,进行林业开发可延长至少70年,其它农业项目开发可延长年累月30年。占用农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可直接与乡镇村或村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可延长30年。
3.凡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合办企业的,输农用地转用及征用手续,只收取上资中央、省、市审批等费用,其县组土地出让收益50%-100%。
南方渔网编辑:陈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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