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最近,港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李某系港口区光坡镇红沙村亚婆田组人,因看到周边村的土地承包租金不断飙升,遂对其生产组将牛食水117亩碱低产田以每亩60元价格承包出去产生不满。为泄愤报复,2001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伙同李某等人(均已判刑)带领村民40多人来到承包户在牛食水的虾塘,不顾承包养殖户的劝阻,擅自用工具拆虾塘的水门闸板,致使虾塘的90万虾苗随水流走,造成养殖户直接经济损失2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愤报复破坏他人虾塘设施,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南方渔网编辑:吴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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