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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7/17  来源:中国海洋报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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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本报讯 为了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日前,该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正式印发施行。

    《办法》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江苏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办法》同时还规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江苏省管辖海域以外以及跨省(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央、省级、市县级按照30∶10∶60的比例分配。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财政专户。

    此外,《办法》采用附件的方式,就《海域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切实维护渔民权益,《办法》还特别规定,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每户不超过5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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