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8名渔民因多次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高邮湖内小鱼苗,于2006年11月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7年5月中旬,高邮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这起案件,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目前8名渔民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公安机关正按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具体要求,待进一步完善证据后,移送检察机关直诉。
2004年9月以来,以高某为首的8户渔民每户出资2万元,从苏州太湖地区买回长约1000米的高踏网和两艘铁驳船,在对铁驳船进行改造后,到高宝邵伯湖从事非法捕捞作业。由于高踏网网眼细密,仅有8毫米,网纲上带有铁链,网上带有鱼箱,每网下去,均一网打尽,每网可以捕获500公斤的大鱼小虾,属非法禁用的渔具。当地渔民称用高踏网捕捞为断子绝孙的捕捞方法。
侦查机关认定:从2004年起,高某等8户渔民在高邮湖进行非法捕捞多达百十网,捕捞作业期间仅被高宝邵伯湖渔政支队(下简称渔政支队)当场查获的就多达十次,其中2004年三次,2005年四次,2006年三次。2005年1月6日,渔政支队对高正秋等8户渔民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全部高踏网的行政处罚,但8户渔民拒绝执行。2006年9月20日,渔政支队对高某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全部高踏网、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高某仍拒绝执行。期间,8户渔民用高踏网继续非法捕捞,直至2006年12月5日被渔政支队当场查获。由于涉案渔民人多势众,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渔政执法力度相对薄弱,渔政支队每次进行查处时,8户人家仍然继续作业至捕捞结束。因8户人家屡禁不止,渔政支队在后来的执法中,遂采用现场割渔网的方法强行阻止其非法捕捞。因割一次渔网需要十五天时间补网,高某等8户渔民中的丈夫就怂恿各自的妻子对渔政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和围攻。2006年10月,渔政支队将该案移送高邮市公安局,高邮市公安局于2006年11月23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此事立案侦查。2007年2月5日,也许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发了法律,高某等8户家庭的夫妇共16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7年4月,法院对渔政支队的行政执法决定向高正秋等8户进行了强制执行,没收了全部高踏网。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340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属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是需要严厉打击的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影响到对本案侦查取证的具体要求,主要是该罪情节严重的界定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从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且屡教不改和不听渔政人员劝阻,对渔政人员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两个方面认定,并建议公安、检察、法院就本案有关定罪标准、证据要求、强制措施的运用等进行协调,达成共识以后,再作处理。该案中,8户渔民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该案涉及8个家庭,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不宜追究8个家庭的夫妇。由于本罪最高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以没有逮捕必要,作直诉处理。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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