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一章是渔业权。新的审议稿将这一章删除了。对此,一些委员提出不同意见。王太岚委员去年底到浙江进行过渔业法执法检查。他对这次检查记忆犹新。渔民的困难和艰苦的生活条件至今还萦绕在他的脑海中。
在审议中,他说,渔业权是渔民使用特定的渔业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类似,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他建议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明确规定渔业权制度,确认渔民对渔业水域、滩涂的使用权。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渔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第二,水域、滩涂是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是其享有的基本权利。第三,水域、滩涂渔业使用制度是党和国家在渔村实行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第四,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是解决当前渔业、渔区突出问题的需要。第五,将渔业权作为一种物权类型,实行民法保护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他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用益物权”编中增设“渔业权”一章,明确规定渔业权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渔业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渔业权的登记和发证,渔业权的转让和抵押,渔业权的保护等。
针对有关渔业权已在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专门法律中规定,本法可不再规定的观点,刘振伟委员认为,这几部法律的立法思路和物权法不一样,这几部专门法主要是从行政许可和管理的角度作出的规定的,立足于怎么管理。而物权法的思路是对物权的确认、利用和保护。所以,应把海域、滩涂的使用权单独列出来。这样处理,也与民法通则相衔接,民法通则对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就是并列规定的。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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