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2002年12月25日,《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部门规章为海洋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实施海洋行政处罚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但是,如何正确地行使海洋行政处罚的权力,需要加以认真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我国海洋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海洋行政处罚有如下类型:
警告 警告是海洋行政主体适用最经常、最普遍的行政处罚形式,警告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海洋行政处罚的警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当事人宣布及送达。它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当海洋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时,则可同时适用警告以外的其他处罚形式。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虽然和警告一样,都是对违法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指明其违法及危害,避免再犯错误,但二者是有区别的:(1)警告处罚适用范围广泛,它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通报批评一般只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2)处罚的形式不同。二者虽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但通报批评造成的影响大,主要通过报刊或海洋行政机关的公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和发布,而警告只是直接下达给海洋行政相对人。因此,就其处罚程度而言,通报批评比警告的处罚更重得多;(3)处罚的方法不同。警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而通报批评只能单独使用。
罚款 罚款是海洋行政处罚形式中适用最广泛的形式之一,是对海洋行政相对人一定经济利益的剥夺。罚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海洋行政法规和海洋行政规章规定,并在一定的数额或者幅度之内。海洋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数额。目前,我国的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对罚款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规定罚款的上限和下限;二是只规定上限而不规定下限;三是罚款数额以某一特定基数为罚款限额;四是规定处罚的固定数额。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范围包括:违法者非法所得或非法占有的利益、违法工具和物品。
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进行金钱和物质赔偿,一般包括财产赔偿和作为赔偿两部分。从作为赔偿来讲,一般是课以海洋行政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海洋行政相对人限期治理等。由于这种措施要求海洋行政相对人停止侵害,恢复到侵害之前的状态,具有赔偿的性质,它不仅要求海洋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特定行为,还对海洋行政相对人的精神造成某种压力,用以达到行政制裁的目的。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不是直接限制和剥夺海洋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权和资格,而是要求海洋行政相对人不得行使此种权利,在停产停业期间,海洋行政相对人仍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但不得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海洋行政相对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之后,仍可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无须再重新申请获得许可证书等。责令停产停业,虽然其自身不直接涉及海洋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但是,其对海洋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往往远远大于其他形式的海洋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海洋行政制裁。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 暂扣许可证件是海洋行政主体依法中止海洋行政相对人在短时间内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一种海洋行政处罚;而吊销许可证件是指海洋行政相对人向海洋行政主体所申请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执照上规定的权利不再享有的一种海洋行政处罚,除非海洋行政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以后再次向海洋行政主体提出申请,获得新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执照,否则海洋行政相对人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或者工作。
行政拘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许多海洋法律法规还设定了其他一些海洋行政处罚形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二条规定:"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等。
南方渔网编辑: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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