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报讯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4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国函〔2003〕3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海洋局保密领导小组日前对2006年10月获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进行了保密审查。
国家海洋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查认为,拟向社会公布的《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文本、登记表、图集等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海洋工作中的保密要求,不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布。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