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全国“两会”将延长会期,专门讨论物权法等草案的消息,使舟山广大渔民感到无比的高兴,因为他们很早就企盼着法律能赋予自己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捕捞生产的物权性权利,把自己的生存权(渔业权)写进物权法草案……
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上没有“渔民”的概念,渔业也历来属于大农业的范畴。因此,以土地为生的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的权属主体、农民的权益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农民土地被征用可以得到合法的赔偿;世代以海洋谋生的渔民,海洋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物质条件。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都没有对渔民明确权益主体特定的独立内涵,仅在国家农业部颁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由于法律权属主体上的缺失和模糊不清,全国2000多万渔民无法主张自己渔业权人的权利。同时,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和工业、通讯、国防建设步伐加快,对传统的渔业产业带来相当的冲击。据有关部门统计,中韩、中日渔业协定的生效,使舟山渔民失去了10万平方公里的传统作业渔场,另有26万平方公里渔场作业受到限制,由此直接影响渔船5000余艘,渔民2万余人。
同时,由于现行法律和渔业管理制度的缺陷,加之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大批内陆农民下海捕鱼。据了解,目前内陆农民在舟山渔区从事捕捞作业的人数达7000余人,占全市渔业捕捞劳动力的10%左右,这对当前水产资源严重衰退、渔民自身生计面临严峻挑战的现状,无疑是雪上加霜。
由于世代作业的传统渔场大面积失去,大批海域被征用、填埋,不少渔民成了“失海”渔民。渔民既不能像农民拥有集体所有土地那样拥有海洋,也不能像农民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政策那样享受政策,目前正面临着新的严峻的困难。因此,有必要把渔民的生存权写进物权法,使渔民的生存权得到法律保障。
面对渔民权益问题上的法律缺陷,渔业权制度研究学者、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刘舜斌指出,渔民权益问题必须从法律体系上进行修订、完善。首先,要从立法上确立渔业权,明确渔业权的产权性质。渔民世代以渔为生,下海捕鱼是他们生活的最主要来源,所以渔业权就是渔民的生存权,应该赋予渔业权具有财产权性质。
其次要构建渔业法律和管理新体系。要界定渔业权权利享受的对象渔民的范围,对渔民身份进行界定和确认,并规定入渔的资格条件,以及建立马力配额制度、渔业许可制度等。
第三要加强做好渔业权实施的基础工作,包括沿岸、近海、远洋渔场的区划,各渔场总许可马力数额,渔船、渔具、渔法分类及渔业权分级管理制度等。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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