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报讯 浙江省政府近日印发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原2001年浙江省政府印发的《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
该《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明确了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代收机关;二、明确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海域区位、环境状况及不同类型用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的不同影响来制定;三、明确了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和渔民个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用海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并对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为简化审批程序,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权定为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四、明确了转让海域使用权时,受让人应当缴纳剩余年度的海域使用金,抵押海域使用权时,应当一次性缴纳抵押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五、明确了围海造地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应当一次性缴纳,其余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可按年度缴纳,并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时,海域使用金的缴纳作了明确规定;六、明确了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清算海域使用金的相关程序,对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和清算作了规定;七、明确了海域使用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国库,并按照“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则,主要用于海洋的保护和管理;八、明确了各种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分类体系,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包括9大类24小类。
据悉,原《暂行办法》是在《海域法》实施前出台的,当时是根据原浙江省政府令98号制定的。由于原浙江省政府令98号适用范围未包括所有用海类型,因此,在《海域法》实施后,对一些用海类型征收海域使用金便无据可依。同时,随着海洋经济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海域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断突现,并且由于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过低,资源浪费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海域资源,体现海域自然资源的价值,加上周边省份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已远远高于浙江省,浙江省政府决定修订原《暂行办法》。通过近一年的调研,同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有关部门意见后,浙江省政府印发了该《办法》,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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