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畜牧部门”),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密切合作,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渔用兽药饲料管理力度,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为防止互相推诿,《意见》进行了明确职责分工。渔业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督促养殖企业使用合格产品,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严格备案管理。对辖区内养殖企业所使用的兽药、饲料来源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及时将备案情况上报上级渔业部门和同级畜牧部门。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产品溯源制度,规范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使用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和畜牧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的渔用兽药和饲料产品,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检验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坚决杜绝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行为。
三是加大检测力度。加大对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频率,对检测中发现的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畜牧部门。
《意见》要求渔业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每月通报一次渔用兽药饲料企业备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共同抓好渔用兽药饲料管理工作。搞好专项整治。畜牧部门和渔业部门要每半年开展一次渔用兽药饲料管理工作集中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努力净化渔用兽药饲料市场环境,有效杜绝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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