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本报讯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废止。
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制定、海域使用权审批、海域使用与保护责任、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抵押、出租、招标、拍卖
根据规定,对经营性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出让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或者将海域使用权作价入股。继承、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造成海域闲置
1999年的旧条例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1年内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海域的,由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使用。新条例对条款作出补充——连续两年未开发使用海域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并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注销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补偿保障海域使用人权益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条例规定,沿海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因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能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政府部门职能规定更为详细
相比旧条例,新条例规定使用海域应向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项目用海依照围、填海面积实行分级审批,赋予各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更多职能。同时,新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海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在“法律责任”处罚条款中对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作出限定,对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还对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依法规范该省海域使用管理秩序,节约与充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执法依据。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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