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市民今后不能再随意“放生”了。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渔业条例》明确了个人和单位不得在湖泊、河流投放、养殖杂交、转基因水生生物物种,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针对备受关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专门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种苗引进、饲料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管,并对水产品质量检测、水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实行建档;对使用国家禁止或质量不合格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行为,将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
《条例》指出,经公布的渔业养殖水域和养殖基地,不得随意占用、征用或改变用途;湖泊禁渔期每年不少于4个月。在江河、湖泊、水库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禁止在产卵场、越冬场等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等设施。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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