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为提高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能力,日前,福建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提出从职责分工、应急能力、通报制度三方面入手,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止海洋污染扩大。9月7日,记者从业界听到的声音是:该办法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化工清洁生产。
“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种海洋环境及渔业水域排污行为进行了规范、制约、处罚,但它们对各级政府、部门处置污染事故的具体权责界定不清、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应急处置不迅速、社会通报不及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源环保处处长李涛表示,《办法》规定,今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将组织成立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调查组和应急专家组。在接获污染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指导,并在24小时内核实污染事故情况。
有关专家表示,构建应急队伍、设定调查时限,将规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程序,堵住瞒报、漏报、延报行为,并为进一步查处、处罚污染企业,代表国家提出赔偿提供法律证据。不及时报告并处置污染事故的,可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不同程度的污染事故将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属地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处理。
其中,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分为一般及较大、重大、特大三个等级。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由设区市、县(市、区)渔业部门负责查处;经济损失额100万~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污染事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直接查处,但1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污染事故,可指定辖区内主管部门处理;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污染事故,将交由农业部调查处置。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分为一般、重大两个等级。重大污染损害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间接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污染海域面积10平方千米以上,溢油量10吨以上的污染事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直接负责调查处置。其他情形则为一般污染损害,可由辖区内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调查处置。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查处置。
“新规定使过去混沌不清的管辖范围、处理程序有了清晰界定。”李涛还表示,“十二五”时期福建省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继续重拳出击陆源和海域污染,恢复、重建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据历年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福建省每年因畜牧养殖、工矿企业排放、船舶漏油等事件,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达10多起,给海洋生态、渔业养殖带来严重损失。去年福建受污染海域面积8910平方千米,占近岸海域面积的40.5%;74个陆源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36.4万吨;11条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海总量90.9万吨,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宁德近岸、罗源湾、闽江口、泉州湾和厦门近岸等地。
业内专家指出,当前,石油、石化等重化工行业向沿海地区集中的趋势非常明显,布点很多,极易引发海洋污染事故。记者就《办法》的出台走访了一些化工企业,地处沙溪河旁一家硅化工企业一王姓部门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政策可操作性强,对一些心存侥幸的企业具有约束和警示作用,对督促化工企业清洁生产,落实社会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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