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经申请渔港所在地县级和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办理二、三级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申请渔港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1.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三份;2.渔港建设单位同意经营单位经营的函(注:建设单位与经营单位是同一家的,可不提供);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4.已颁布的渔港港章,复印件,一份;5.渔港港权四至证明;6.渔港验收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7.渔港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防范自然灾害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8.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资格等证明文件;9.保证渔港正常运作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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