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新闻 | 独家专题 | 渔商阿里 | 渔资团购 | 水产人才 | 市场行情 | 水产技术 | 对虾网 | 会议展会 | 水产视频 | 水产论坛

企业推广

  • 资讯
  • 技术
  • 产品
  • 企业
  • 招聘

搜鱼高级搜索对虾  罗非鱼  金鲳鱼  草鱼  石斑  泥鳅  黄鳝  海参  小龙虾  鳗鱼  大闸蟹  

中国水产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水产新闻 > 国内新闻 > 海洋渔业 > 海洋捕捞 > 正文

全国人大审议物权法草案 保留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

发布时间:2006/10/29 16:12:00  来源:  编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旺旺好渔资电商平台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保留了有关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的规定。 

    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关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的规定曾引起各方的热切讨论。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海域使用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并列为用益物权,建议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草案五次审议稿既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又规定了渔业权,这是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建议删去渔业养殖权。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渔业养殖权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捕捞权。国家海洋局要求删去渔业养殖权,农业部要求删去海域使用权。 

    关于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海域使用权是包括利用海域从事建设工程、海水养殖、海底探矿采矿等多种活动的权利。草案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有综合规定为土地使用权。经协商,国家海洋局不再坚持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 

    关于一物一权问题,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渔民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专门用于养殖,类似于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由农民承包经营,专门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只是土地使用权具体化的一项用益物权,渔业养殖权同样是海域使用权具体化的一项用益物权,不存在一物两权问题。至于目前有些地方对从事养殖活动的渔民由两个部门发两个证、收两次费,这是需要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的问题。 

    有鉴于以上,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草案五次审议稿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将渔业养殖权,依据渔业法的规定修改为:“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适用渔业法等法律规定;渔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编辑: 访问人次:3255 关键字:中国,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用户昵称:

评论内容:
滑动完成验证:
 

品牌推广

咨询:0779-2029779

第十七届农聘中国水产人才网络招聘会

农聘-水产人才网

猎弧英雄

虾青素

强肝

手机版水产门户网

随时,随地,伴你身边!

水产前沿广告

海洋与渔业

图文推荐

更多

最新海洋捕捞

更多

红法活体虾青素

今日要闻

更多

热点推荐

更多

关于我们 | 企业推广

会员服务 | 网站动态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付款方式 | 网站地图

服务专线:0779-2029779

传  真:0779-2030003

邮  箱:bbwfish@163.com

最具影响力的水产网站--水产门户网

广西南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桂ICP备1100174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桂B2-20050073

X

中国水产门户网微信平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