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次换证的渔船范围为持有合法有效渔船证书证件的海洋渔业船舶,包括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渔船、养殖船、辅助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与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相衔接。
换证时间从2011年5月1日起,新办理或换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必须使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按新样式打印。对2012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渔船国籍登记证书,以及所有远洋渔船国籍证书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对2012年6月30日后到期的渔船国籍证书,渔民可按证书规定期限申请换发新证,也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但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渔船买卖要按规定办理渔船登记注销和登记手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买卖,需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购置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原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注销手续,同时收回原船舶所有权和国籍证书原件。渔业船舶买入地在重新办理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手续时,须严格审查原船的注销及中止登记证明材料等原件。其他渔业船舶,需凭购置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办理渔船注销和登记手续。县内购置渔船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对长时间停港等不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也要申办渔船报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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