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石油勘探公司为探油,在500亩的鱼塘冰面上设炮点向鱼塘底钻探,爆破勘探造成鱼塘里的鱼蟹大量死亡,鱼塘承包人与石油勘探公司打起了索赔额高达200余万元的官司。11月12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法院获悉,这起由能量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案件审结,石油勘探公司被判决赔偿鱼塘主178万余元的损失。
勘探爆破鱼死蟹亡
韩某在新民市前当堡镇包了面积为500亩的鱼塘,放养了大量的鱼、蟹及莲藕等。去年1月5日,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以下简称辽河物探)就勘探作业的损失补偿事宜,未与鱼塘承包人韩某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便在韩承包的鱼塘冰面上设32个炮点,钻1518米深的组合井64眼,单井放炸药1公斤进行爆破。爆破后,韩某发现鱼塘里鱼蟹大量死亡,他认为是放炮引起的震动造成的。当时正处于封冻期,韩某无法打捞死鱼。鱼塘主索赔200余万
2005年3月22日至4月4日,韩某3次书面通知辽河物探到现场确认损失,但对方均未到现场。韩某委托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对鱼塘死鱼原因进行技术鉴定;对鱼塘内鱼类、河蟹死亡的数量、价格进行评估。2005年4月11日,韩委托沈阳市诚信公证处进行现场实物提存公证,在公证处的临场监督和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的参与下,韩某将鱼塘内的死鱼捞出,并对死鱼样品进行了封存。随后,韩某向辽河物探提出索赔,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韩某便将辽河物探起诉到沈阳中法,要求被告赔偿鱼、蟹和莲藕死亡、投放的饲料及饲养的人工费等经济损失188万余元,以及被告放炮后至今未能投放新的育苗而造成的损失50万元。
鉴定合法终获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辩称其在原告经营的鱼塘施工是事实,但施工没有造成鱼死,并对鉴定结论不认可。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告在勘探作业中爆破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原告韩某饲养的鱼类死亡所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能量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案件,判决被告赔偿韩某鱼塘因鱼、蟹死亡的经济损失178万余元。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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