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山东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为规范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强对水产养殖单位的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召开的“服务蓝黄战略,发展海洋经济恳谈会”上与全市12个水产品养殖基地、水产育苗场签订了2011年度《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和责任目标考核等具体措施。
一是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水源水质、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并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外购用于繁殖的亲本和幼体必须经过检验检疫。
二是水产养殖单位落实“五项制度、三项登记”,认真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是水产养殖单位需外购苗种的,苗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并保留其检疫证明。
四是水产养殖单位必须遵守《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规定,不得使用禁用渔药;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
五是定期监测养殖用水,保证生产用水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2001)、《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1-2001)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六是逐步实行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出具《产地证明》,以确保能够进行责任追溯;水产养殖单位要正确使用申请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标志。
七是水产养殖单位积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管、指导,并积极配合农业部、省、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